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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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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按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如果车位属于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如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这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因为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经过授权的情况:如果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收费,物业公司可以代为收取,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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