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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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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服务指南之十六
出生登记
(一)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注:
[1]“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中的“1998年7月22日”不含本日;
[2]1998年7月22日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母亲为广东省内常住户口人员)或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母亲为广东省外常住户口人员);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2)婚生的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非婚生的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同时提供母亲(父亲)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父、母亲均为现役军人的,提供产权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后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佛山市公安局户政科 投诉电话:83280821 咨询电话:83329376
南海区公安局户政科 投诉电话:86334671 咨询电话:86334671
顺德区公安局户政科 投诉电话:22835333 咨询电话:22835307
三水区公安局户政科 投诉电话:87732994 咨询电话:87732994
高明区公安局户政科 投诉电话:88883377 咨询电话:88828485-85047
禅城区公安局户政科 投诉电话:83280815 咨询电话:82688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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