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购一套靓房,排了一天的队选房,交了2万定金及7万首付款。不料,签合同时发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只剩下55年,要求退还定金遭拒,感觉受骗,一纸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南都记者从三水法院获悉,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近日已判决,陈某胜诉。 据陈某诉称,去年,他看到三水一家开发商在派发楼盘销售广告宣传单,对其中一户型产生购买兴趣,当时就缴纳了2万元定金。在楼盘正式发售那天,他一大早就去排队轮候选房,直到晚上8点多才选好,并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两天后,他支付了首期购房款7万元,但当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惊讶地发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只剩下55年。 新房的使用权不是7 0年吗?这让他非常不满,当即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全部的购房预付款。但开发商只同意退还首付7万元,2万元定金则拒绝退还。 开发商申辩理由 1公告栏已公布使用权年限 2认购书明确约定不退定金 法庭上,该开发商则辩称,在与陈某签订相关协议之前,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在信息公告栏处,公示了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了有关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已经尽到了告知和公示义务,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另外,2万元定金,在双方已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定金退还与不退还的情形,如今是陈某单方违约解除认购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官认定 1认购书未提及使用权年限 2剩余年限明显低于合理预期 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上述文本均为建设部门监制的格式文本,当中没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年限这一条款,虽然开发商在其售楼部公示了房屋的相关信息,但仍不足以证明陈某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权还剩55年,且该剩余年限确实明显低于一般人对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应有年限的合理预期。 本案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陈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