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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寒
天上阳光灿烂,走在人行道却突然下起“雨”来,抬头一看原来是楼上淋花;汽车停在小区,晚上却不时被不知谁扔下的东西砸得呜呜“直哭”,扰得几栋楼居民难眠。日前,不少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三水多个小区普遍存在高空抛物现象(《今日三水》6月15日报道)。
面对高空抛物,宣传教育、道德说教是不管用的,只有依靠强有力的司法介入,方可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如今城市高楼林立,条件再好,你也得在楼下走路,如果被楼上的“不明飞行物”砸到,怎么办?轻伤则仰天怒骂,虽然不知骂谁。重伤则住院治疗,还是不知肇事者是谁——推己及人嘛,你不希望别人这么做,自然也不会这么做。
遗憾的是,在公共规则方面,“推己”有时“及不了人”。人们早就厌倦了啰嗦的道德说教:于是才有屡禁不止的闯红灯、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也遍地开花,愈演愈烈:今年4月份,在广州海珠区的一条巷子里,高空坠落的一块红砖夺走了一名百天婴儿的生命。
随意的抛物,却造成如此人间悲剧。类似的事件中,肇事者是小孩子,就是大人管教不严;是大人,那就是明知故犯。楼上住户敢随意抛洒,原因很简单:反正没人逮得住我。没人管,没证据,就没处罚,于是扔起东西也就无所顾忌。
笔者以为,遏制高空抛物,司法介入已经迫在眉睫。你不是喜欢扔东西吗?那好,抓住一个典型,就依照现有规则处罚。在完善细化现有法律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顽症用重典”,罚得你一辈子忘不了: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还要被起诉。
如果取证困难,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安置摄像头,产生威慑力:上海卢湾区海丽花园装了47个仰视监控探头,3个月未见“高空抛物”。
司法介入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公平。法律除了“惩前”,还要“毖后”,即以实际的例子警示公众:高空抛物后果很严重,甚至违反公共安全,肇事者必须为违法行为埋单。不想犯法,就赶紧收敛,杜绝此类行为。
歌德曾说:“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它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司法的轨道刚柔并济,方可约束空中越来越多的“不明飞行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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