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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办”主任侵吞公款33万 二审被判贪污罪,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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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记者许伟明 通讯员李韬报道:三水某建材公司一办公室主任邓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30多万元。近日,佛山中院对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该起贪污案维持原判,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一审法院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水某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某石膏矿公司。被告人邓某于2000年开始在该石膏矿公司的旧货款债权认定和追收工作小组中工作,负责追收旧货款。在某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旧货款债权认定和追收工作小组改为债权认定追收办公室。从2003年3月起至2007年12月期间,邓某先后被任命为债权认定追收办副主任、主任,负责追收旧货款。任职期间,在通过法院追收旧货款时,邓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执行款33.6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企业中负责追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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