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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至15日为警告教育期,违反禁令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被处以书面警告教育,不作处罚;12月16日起,全市统一依法进行执罚。
商报记者黄文静报道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12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开展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执罚工作,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的,也将按照驾驶机动车辆定性处罚。
据悉,12月1日起,以大良街道西部边界、顺德支流、鸡鸦水道、桂洲水道、容桂水道以及桂畔海为界线的顺德中心城区,将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8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决定。除顺德中心区域外,还包括禅城区、南海区、东平新城中心区域、三水中心区域、高明中心区域共6个区域道路将执行这一规定。
根据开展禁止电动车行驶执法工作的部署,12月1日至15日为警告教育期,违反禁令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被处以书面警告教育,不作处罚;12月16日起,全市统一依法进行执罚。
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如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电动自行车可能被扣留。
此外,对于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款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有关定义的规定,均视为机动车辆进行处罚。如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机动车的,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可并处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 本帖最后由 李大飞 于 2008-11-29 12:5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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