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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贴内出现店名字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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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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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欢迎各会员对我区各大餐馆酒楼食店进行相关报道,提出意见.

     现就贴子内出现店名作出以下规定: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论坛相关惯例, 在发贴时涉及的店名请勿用完整的全名,请采取隐晦的方法或其他办法替代.

    如其他网友想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用论坛短消息沟通.

     对贴子中出现的店名,版主将有权对其进行编辑.

    不便之处请各会员见谅.


[ 本帖最后由 天籁寂静 于 2007-7-23 19:30 编辑 ]
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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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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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1 魔鬼鱼 的帖子

我咨询过律师意见,以下是他跟我的谈话:

律师:根据你的陈述,可否用同音字代替取决于是否可以让阅读者意识到你所指的真正实体 ,如果
         大家一看就知道你指的那家,而且相对知名,那么如果造成商家名誉权受损,网络公司亦应
         当承担责任,因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 。

琴琴青甘对于D网友发表的时候,要叫巨地点做先好呢 ?用同音字又吾得,又真名又吾得,甘有D
           网友巨真系比较真实反映情况的,想提醒下其他网友,甘真系几难做卜。


律师你可以采取隐晦的方法指出

琴琴青何为隐晦方式啊?

律师:     比如那条路那条街什么口味的菜馆。如果反应属实,当然无所谓
      了,即使被告,也可以举证 。主要是担心有人瞎扯,网站又没有
      核实,才会出问题 。

琴琴青如果网友讲那条路那条街什么口味的菜馆,用这种方式捏造呢 ?
律师这个一般判断不构成直接指向啊,这个问题不大。

        而且像网友在网站或论坛上发出影响商家名誉权的文章时,网站即使预先警示“网友所陈述的事实本站无义务核实,因此引致的责任与本站无关”这些话都没用。 网站或论坛本身就肯定有义务去核实 。自己定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且仅限于不实文章 。如果属实,有相应证据,ok 即使被告,也可以免责。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商家如果要求你撤贴的时候,应当先撤贴,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不想撤,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有误 。
       但一般来讲,没有太多商家会认真计较,只要不是太夸张或影响太恶劣的描述。

[ 本帖最后由 魔鬼鱼 于 2007-7-18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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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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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所以希望大家在发贴的时候,尽量使用比如那条路那条街什么口味的菜馆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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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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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版主论坛元老美食达人

 楼主| 发表于 2007-7-1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支持琴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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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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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多谢鱼鱼帮我编辑过啊。:a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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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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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你中意点米点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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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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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好中意去侨中噶边间快餐店··!、
好好吃(学生仲有优惠)
叫做 《烧 我鸟 仔》  。。。
又平又正``!!!!
---越系艱難的日子,越系要過得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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