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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西南中队扣摩托车,不到20天不能取。赚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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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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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机动车,无论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被行政机关扣押,还是在司法程序中被司法机关所
扣押,我们经常遭遇一些莫名其妙的收费,比如拖车费、停车费等等。这些明显属于
商业服务性收费,为什么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也会收取带有经营和服务性质
的拖车费、停车费呢?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吗
?机动车因交通违章、肇事等原因被交警部门依法暂扣、拖运到停车场产生的拖车费
,停车费不该由车主支付!对于这种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并造成车主损失的行为
,当属不当得利行为,已收拖车费,停车费应该予以退还!交警部门这种违规行为应
该紧急叫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
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这一条首先明确了交警部门具有妥善保管被扣车辆
的义务。其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交警暂扣车辆应该是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被扣
车辆是作为违章证据被交警部门保存的,因为证据保存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当属交
警正常执法支出,应该计入执法成本,由交警部门支付!
     再者,依照正常的违章查处程序,车主被交警扣车时从交警手中获得证据保存清
单等类似的扣车凭证,处理完毕取车时,理应由车主交回扣车凭证,交警交还被扣车
辆。然而,对于某些交警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只开出“放车单”,让车主自行到停车场
交停车费后才能取车的行为显然是交警部门人为制造出来的环节,对于这种由交警部
门制造出来的额外环节而让车主为其行为买单很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至于交警部门委托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所代其保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
车场之间的事情,车主跟停车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即使要交费也该交警部门来
负担,车主不应该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有关部门更不要把交通安全法当做谋取私
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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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的电话13534476635,望青天大老爷给我处理。  停20天的理由为要核对发票上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是否与车辆一致,这个一眼就可确认的事情要20天处理。这是什么勾当???把罚款的钱交银行我服,这个停车费交到土匪手里,我不服。群众都不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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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反问这个核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现场马上可以处理的事情为何要让车子日晒雨露20天,回复很霸气:这是我们的流程!
这是什么逻辑,哪跟哪?不是摆明要当穿制服的强盗吗?知法犯法,三水“三打两建”需从内部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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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治安仔开无牌车三水正在创文明中 …………     可是这些小卒子们无视王法,我未挂牌照在河口都被扣车,但这瘪三在大润发一带都无事。。。。那上面的头头们会是咋样,这些小弟们肯定都是学了上面的精神才如此猖狂啊
治安仔开无牌车治安仔开无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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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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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湘间拾金客 于 2012-10-10 00:21 编辑

1.jpg 新三水,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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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012年1月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西南中队知法犯法,难道就一直坑害下去????抢钱也不顾老百姓在这物价飞涨的年头已奄奄一息?
西南中队-----压死骆驼的一根稻草,谁能惩治?以还和谐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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