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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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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陈景润之前,关于偶数可表示为s个质数的乘积与t个质数的乘积之和(简称“s+t”问题)之进展情况如下:
1920年,挪威的布朗(Brun)证明了“9+9”。
1924年,德国的拉特马赫(Rademacher)证明了“7 + 7”。
1932年,英国的埃斯特曼(Estermann)证明了“6 + 6”。
1937年,意大利的蕾西(Ricei)先后证明了“5 + 7 ”, “4 + 9 ”, “3 + 15”和“2 +36"。
1938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Byxwrao)证明了“5+5”。
1940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Byxwrao)证明了“4+4”。
1948年,匈牙利的瑞尼(Renyi)证明了“1+c”,其中c是一很大的自然数。
1956年,中国的王元证明了“3 + 4”。
1957年,中国的王元先后证明了“3+3”和“2 + 3”。
1962年,中国的潘承洞和苏联的巴尔巴恩(BapoaH)证明了“1 + 5”,中国的王元证明了“1+4”。
1965年,苏联的布赫 夕太勃(Byxwrao)和小维诺格拉多夫(BHHopappB),及意大利的朋比利(Bombieri)证明了“1 + 3”。
1966年,中国的陈景润证明了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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