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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一精神病患者因医院拒绝收治跳楼 2012年08月14日 06:47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傅晓晖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陈某在江西省抚州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后家属应院方要求将其接出院,次日发现病情未好转又将其送回,但院方拒绝再次收治,双方发生争执。 陈某听到双方谈话后受到刺激,悄悄爬至住院部7层楼纵身跳下,致全身多处严重伤残。此后,陈某家属与医院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前不久,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陈某家属告医院的案件。 医院拒绝再次收治 患者跳楼身受重伤 江西省宜黄县神岗乡26岁村民陈某,自2007年起患上精神分裂症。2011年5月25日,因陈某病情发作,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依据《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与陈某的亲属一道,将其送至抚州某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6月18日,院方通知陈某的嫂子及姨妈等亲属将其接回家。回家后,陈某的母亲认为其病情没有好转,第二天上午,陈某又被其母亲等亲属送回医院,要求继续入院治疗。 医院与陈某的亲属就是否再次接收陈某入院治疗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执。在此期间,陈某听到亲属的谈话,受到刺激,便趁陪同人员不注意,悄悄来到医院住院部7楼,从7层楼纵身跳下自杀。 陈某亲属发现陈某丢失,便发动医生护士四处寻找。找到跳楼的陈某后,赶紧将其送至120急救中心抢救,后又转至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陈某虽捡回一命,但身上多处骨折,左小腿截肢。经鉴定,陈某身体损伤情况为:一处五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监护人遂将抚州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陈某受伤致残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方提出,陈某跳楼系因被告方过错所致,被告应当赔偿其34万余元。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激烈交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