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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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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中的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为此,流动人员应按上述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是不可以倒退时间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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