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决 策 部 署 , 适 应 我 国 人 口 发 展 新 形 势 , 充 分 开 发 利 用 人 力 资 源 , 根 据 宪 法 , 第 十 四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定 :
一 、 同 步 启 动 延 迟 男 、 女 职 工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用 十 五 年 时 间 , 逐 步 将 男 职 工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从 原 六 十 周 岁 延 迟 至 六 十 三 周 岁 , 将 女 职 工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从 原 五 十 周 岁 、 五 十 五 周 岁 分 别 延 迟 至 五 十 五 周 岁 、 五 十 八 周 岁 。
二 、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坚 持 小 步 调 整 、 弹 性 实 施 、 分 类 推 进 、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
三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 鼓 励 和 支 持 劳 动 者 就 业 创 业 , 切 实 保 障 劳 动 者 权 益 , 协 调 推 进 养 老 托 育 等 相 关 工 作 。
四 、 批 准 《 国 务 院 关 于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办 法 》 。 国 务 院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可 以 对 落 实 本 办 法 进 行 补 充 和 细 化 。
五 、 本 决 定 自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的 《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行 办 法 》 和 《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 退 职 的 暂 行 办 法 》 中 有 关 退 休 年 龄 的 规 定 不 再 施 行 。
坚 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和 二 十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综 合 考 虑 我 国 人 均 预 期 寿 命 、 健 康 水 平 、 人 口 结 构 、 国 民 受 教 育 程 度 、 劳 动 力 供 给 等 因 素 , 按 照 小 步 调 整 、 弹 性 实 施 、 分 类 推 进 、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为 了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一 条 从 2 0 2 5 年 1 月 1 日 起 , 男 职 工 和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五 十 五 周 岁 的 女 职 工 ,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每 四 个 月 延 迟 一 个 月 , 分 别 逐 步 延 迟 至 六 十 三 周 岁 和 五 十 八 周 岁 ;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为 五 十 周 岁 的 女 职 工 ,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每 二 个 月 延 迟 一 个 月 , 逐 步 延 迟 至 五 十 五 周 岁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二 条 从 2 0 3 0 年 1 月 1 日 起 , 将 职 工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由 十 五 年 逐 步 提 高 至 二 十 年 , 每 年 提 高 六 个 月 。 职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但 不 满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的 ,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通 过 延 长 缴 费 或 者 一 次 性 缴 费 的 办 法 达 到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第 三 条 职 工 达 到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弹 性 提 前 退 休 , 提 前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年 , 且 退 休 年 龄 不 得 低 于 女 职 工 五 十 周 岁 、 五 十 五 周 岁 及 男 职 工 六 十 周 岁 的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职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所 在 单 位 与 职 工 协 商 一 致 的 , 可 以 弹 性 延 迟 退 休 , 延 迟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年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实 施 中 不 得 违 背 职 工 意 愿 , 违 法 强 制 或 者 变 相 强 制 职 工 选 择 退 休 年 龄 。
第 四 条 国 家 健 全 养 老 保 险 激 励 机 制 。 鼓 励 职 工 长 缴 多 得 、 多 缴 多 得 、 晚 退 多 得 。 基 础 养 老 金 计 发 比 例 与 个 人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挂 钩 , 基 础 养 老 金 计 发 基 数 与 个 人 实 际 缴 费 挂 钩 ,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根 据 个 人 退 休 年 龄 、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等 因 素 确 定 。
第 五 条 国 家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 促 进 高 质 量 充 分 就 业 。 完 善 就 业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健 全 终 身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制 度 。 支 持 青 年 人 就 业 创 业 , 强 化 大 龄 劳 动 者 就 业 岗 位 开 发 , 完 善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援 助 制 度 。 加 强 对 就 业 年 龄 歧 视 的 防 范 和 治 理 , 激 励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更 多 大 龄 劳 动 者 就 业 。
第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超 过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劳 动 者 , 应 当 保 障 劳 动 者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工 伤 保 障 等 基 本 权 益 。
国 家 加 强 灵 活 就 业 和 新 就 业 形 态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障 。
国 家 完 善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 。
第 七 条 对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一 年 的 人 员 ,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年 限 延 长 至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在 实 施 渐 进 式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期 间 , 由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规 定 为 其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
第 八 条 国 家 规 范 完 善 特 殊 工 种 等 提 前 退 休 政 策 。 从 事 井 下 、 高 空 、 高 温 、 特 别 繁 重 体 力 劳 动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殊 工 种 , 以 及 在 高 海 拔 地 区 工 作 的 职 工 ,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退 休 。
第 九 条 国 家 建 立 居 家 社 区 机 构 相 协 调 、 医 养 康 养 相 结 合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 大 力 发 展 普 惠 托 育 服 务 体 系 。
附 件 :
1 . 男 职 工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对 照 表
2 .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五 十 五 周 岁 的 女 职 工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对 照 表
3 . 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五 十 周 岁 的 女 职 工 延 迟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对 照 表
4 . 提 高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情 况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