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三 水 区 实 际 居 住 并 持 有 三 水 区 有 效 居 住 证 的 新 市 民 , 可 在 居 住 证 登 记 住 址 的 镇 ( 街 道 ) 为 适 龄 随 迁 子 女 或 被 监 护 人 申 请 小 学 一 年 级 学 位 ; 有 应 届 小 学 毕 业 随 迁 子 女 的 可 申 请 三 水 区 内 公 办 初 中 一 年 级 学 位 。 今 年 , 为 满 足 更 多 新 市 民 子 女 能 在 我 区 入 学 的 需 求 和 减 轻 家 长 负 担 , 我 区 决 定 继 续 向 部 分 民 办 学 校 购 买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位 , 政 府 购 买 的 民 办 学 校 学 位 同 样 通 过 积 分 入 学 的 方 式 招 生 录 取 , 有 意 向 报 读 民 办 学 校 的 家 长 也 需 要 为 小 孩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
说 明 :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对 象 必 须 是 年 满 6 周 岁 的 未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儿 童 。 初 中 一 年 级 招 生 对 象 必 须 是 应 届 小 学 毕 业 生 。
1 、 发 布 公 告 : 各 镇 ( 街 道 ) 于 4 月 1 0 日 后 发 布 2 、 受 理 时 间 : 4 月 1 8 日 至 5 月 1 7 日 3 、 审 核 评 分 : 5 月 2 0 日 至 5 月 3 1 日 4 、 首 轮 公 示 : 6 月 5 日 至 6 月 1 2 日 5 、 审 核 复 核 : 6 月 1 3 日 至 6 月 1 9 日 6 、 最 终 积 分 排 名 公 示 : 6 月 2 0 日 至 6 月 2 6 日
三
三 水 区 或 任 一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均 可 受 理 , 全 区 通 办 。
四
0 1 .
提 前 预 约
市 民 可 通 过 “ 佛 山 政 务 服 务 ” 或 “ 三 水 政 务 服 务 ” 微 信 公 众 号 , 选 择 “ 积 分 入 学 ” 窗 口 类 型 进 行 预 约 。 三 水 区 、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均 可 办 理 , 市 民 可 就 近 选 择 号 源 相 对 充 足 的 中 心 进 行 预 约 , 每 个 工 作 日 1 7 : 0 0 更 新 下 一 轮 预 约 号 ( 首 次 放 号 时 间 是 4 月 1 1 日 1 7 : 0 0 ) 。
0 2 .
现 场 办 理
申 请 人 按 照 预 约 日 期 和 时 间 段 持 所 需 材 料 到 约 定 的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提 出 申 请 ( 仅 限 工 作 日 受 理 ) 。
0 3 .
审 核 评 分
镇 ( 街 道 ) 新 市 民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评 分 , 申 请 材 料 经 审 核 未 通 过 、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其 提 供 原 件 核 实 的 , 申 请 人 应 配 合 提 供 ,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该 项 积 分 。
0 4 .
积 分 汇 总 排 名 公 示
由 新 市 民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各 职 能 部 门 评 分 结 果 进 行 排 名 , 并 在 佛 山 新 市 民 服 务 信 息 网 、 “ 佛 山 新 市 民 ” 微 信 公 众 号 、 “ 淼 城 一 家 亲 ” 微 信 公 众 号 、 “ 三 水 教 育 ” 微 信 公 众 号 、 各 镇 ( 街 道 ) 微 信 公 众 号 进 行 公 示 。 申 请 人 对 积 分 排 名 有 异 议 或 投 诉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居 住 地 所 在 镇 ( 街 道 ) 新 市 民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逾 期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
0 5 .
学 位 录 取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并 非 全 部 保 障 入 读 , 教 育 局 按 全 区 积 分 学 位 数 量 , 根 据 所 有 积 分 申 请 人 总 积 分 排 名 , 从 高 到 低 录 取 , 录 满 即 止 。 被 录 取 学 生 为 积 分 生 。 积 分 生 以 积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名 次 序 , 参 考 个 人 志 愿 统 筹 分 配 学 校 。 请 申 请 人 留 意 公 示 后 教 育 部 门 的 相 关 信 息 发 布 和 通 知 。
五
1 、 新 市 民 及 其 配 偶 无 需 同 时 申 请 积 分 制 服 务 , 只 需 积 分 高 一 方 申 请 即 可 。
2 、 申 请 小 学 一 年 级 学 位 的 在 各 镇 ( 街 道 ) 范 围 内 按 积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名 , 申 请 初 中 一 年 级 学 位 的 在 全 区 范 围 内 按 积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名 。 在 总 积 分 相 同 、 排 名 并 列 的 情 况 下 , 以 首 次 在 我 市 办 理 《 广 东 省 居 住 证 》 的 先 后 时 间 确 定 排 名 , 先 办 证 者 , 排 名 在 前 。
1 、 现 场 办 理 业 务 人 数 较 多 , 为 减 少 排 队 等 候 时 间 , 请 申 请 人 认 真 阅 读 本 通 告 内 容 , 提 前 按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准 备 好 积 分 材 料 , 按 照 预 约 日 期 和 时 间 到 指 定 受 理 点 提 交 积 分 材 料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 申 请 时 请 一 次 性 提 交 积 分 材 料 , 申 请 受 理 后 原 则 上 不 再 受 理 补 交 新 的 积 分 材 料 ; 如 因 评 分 职 能 部 门 要 求 补 充 佐 证 材 料 的 , 申 请 人 需 到 居 住 地 所 在 镇 ( 街 道 ) 新 市 民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
七
( 一 ) 受 理 资 格 及 材 料 准 备 咨 询 ( 新 市 民 服 务 管 理 部 门 ) :
1 、 三 水 区 委 政 法 委 : 8 7 7 1 0 8 1 1 , 8 7 7 0 0 5 2 6 ;
2 、 西 南 街 道 : 8 7 7 7 5 7 7 8 , 8 7 7 7 5 7 7 6 ;
3 、 云 东 海 街 道 : 6 6 8 9 7 0 3 8 ;
4 、 白 坭 镇 : 8 7 5 7 8 0 0 6 ;
5 、 乐 平 镇 : 乐 平 服 务 站 : 8 7 3 8 6 1 6 5 ; 南 边 服 务 站 : 8 7 3 1 8 0 1 0 ; 范 湖 服 务 站 : 8 7 3 6 0 7 0 6 ;
6 、 芦 苞 镇 : 8 7 2 3 7 8 8 7 ; 8 7 2 3 2 8 8 7
7 、 大 塘 镇 : 8 7 2 7 0 6 9 9 ;
8 、 南 山 镇 : 8 7 2 1 9 1 6 6 。
( 二 ) 业 务 预 约 及 办 理 咨 询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
1 、 三 水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同 福 路 1 0 号 , 8 7 6 1 2 3 4 5
2 、 西 南 街 道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西 南 街 道 河 口 车 仔 路 1 8 号 , 8 7 6 1 8 7 0 0
3 、 云 东 海 街 道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云 东 海 大 道 大 学 路 1 号 3 座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一 楼 , 8 8 5 2 7 6 7 2
4 、 乐 平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乐 平 镇 新 城 大 道 北 5 号 ( 佛 高 区 三 水 园 摘 星 楼 旁 ) , 8 7 3 8 1 9 9 9
5 、 白 坭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白 坭 镇 府 前 路 2 3 号 , 8 7 5 7 0 1 4 5
6 、 芦 苞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芦 苞 镇 龙 坡 一 路 1 号 , 8 7 2 3 0 9 0 6
7 、 大 塘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大 塘 镇 大 兴 大 道 中 9 6 号 , 8 7 2 7 1 7 3 3
8 、 南 山 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南 山 镇 迳 口 侨 新 路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 8 7 2 1 9 3 0 9
( 三 ) 学 位 情 况 咨 询 ( 教 育 部 门 )
1 、 三 水 区 教 育 局 : 8 7 7 7 2 2 1 0
2 、 西 南 街 道 教 育 办 : 8 7 6 1 8 8 4 9
3 、 云 东 海 街 道 教 育 办 : 8 6 1 6 2 6 3 9
4 、 白 坭 镇 教 育 办 : 8 7 5 6 8 2 0 4
5 、 乐 平 镇 教 育 办 : 8 7 3 8 8 0 5 5
6 、 芦 苞 镇 教 育 办 : 8 7 2 3 3 2 5 2
7 、 大 塘 镇 教 育 办 : 8 7 2 9 3 4 7 3
8 、 南 山 镇 教 育 办 : 8 7 2 1 0 2 1 6
附 件 1 、 三 水 区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积 分 材 料 指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