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水 区 大 塘 镇 2 0 2 4 年 秋 季 学 期
公 办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方 案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 和 《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非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入 读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规 定 》 的 政 策 规 定 , 结 合 我 镇 实 际 , 制 定 三 水 区 大 塘 镇 2 0 2 4 年 秋 季 学 期 公 办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方 案 。
一 、
招 生 学 校 、 招 生 人 数 、 学 区 范 围
关 于 学 区 划 分 的 重 要 说 明 : 学 区 划 分 是 为 了 方 便 就 近 安 排 入 学 , 并 非 绝 对 对 应 关 系 , 具 体 学 位 安 排 根 据 生 源 数 量 和 学 位 安 排 批 次 顺 序 统 筹 安 排 。
二 、 年 龄 要 求
1 .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对 象 必 须 是 年 满 6 周 岁 的 适 龄 儿 童 , 即 2 0 1 8 年 8 月 3 1 日 ( 含 3 1 日 ) 前 出 生 , 不 满 6 周 岁 的 不 能 报 名 。
2 . 如 发 现 在 读 生 重 新 申 请 新 生 入 学 的 , 取 消 其 录 取 资 格 , 注 册 或 开 学 后 发 现 的 也 需 退 学 处 理 。
三 、 招 生 对 象 及 条 件
( 一 ) 大 塘 镇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镇 内 跨 学 区 报 读 需 要 提 供 父 ( 母 ) 或 祖 辈 在 学 区 内 的 房 产 证 明 材 料 。
( 二 ) 有 入 学 优 待 政 策 人 员 子 女 1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 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人 员 子 女 和 公 安 英 烈 、 因 公 牺 牲 或 伤 残 公 安 民 警 子 女 以 及 因 公 殉 职 基 层 干 部 子 女 、 三 水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 三 水 区 企 业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骨 干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台 胞 子 女 等 , 享 有 入 学 优 待 政 策 的 相 关 人 员 适 龄 子 女 , 按 相 关 政 策 执 行 。
2 . 三 水 区 “ 三 个 一 批 ” 创 新 制 造 业 员 工 子 女 。
说 明 : 享 有 入 学 优 待 政 策 类 别 人 员 子 女 最 终 的 资 格 确 认 , 需 以 区 教 育 局 根 据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后 所 提 供 的 名 单 为 准 。
( 三 ) 佛 山 市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佛 山 市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在 我 镇 申 请 入 读 公 办 小 学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 1 ) 儿 童 父 ( 母 ) 是 大 塘 镇 户 籍 ; ( 2 ) 三 水 区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儿 童 父 ( 母 ) 、 祖 父 ( 母 ) 、 外 祖 父 ( 母 ) 在 大 塘 镇 已 获 得 住 宅 房 屋 的 权 属 证 书 ( 含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房 地 产 权 证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 已 备 案 购 房 合 同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 ( 3 ) 佛 山 市 非 三 水 区 户 籍 儿 童 父 ( 母 ) 在 三 水 区 工 作 , 在 三 水 区 内 连 续 缴 纳 社 保 一 年 以 上 , 且 在 大 塘 镇 获 得 8 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住 宅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 含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房 地 产 权 证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 已 备 案 购 房 合 同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 ; ( 4 ) 儿 童 父 ( 母 ) 在 大 塘 镇 工 作 并 在 大 塘 镇 连 续 缴 纳 社 保 3 6 个 月 或 以 上 ( 从 2 0 2 1 年 4 月 到 2 0 2 4 年 3 月 连 续 3 6 个 月 不 间 断 ) 。
( 四 )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适 龄 儿 童 1 . 政 策 生 政 策 生 是 指 符 合 《 三 水 区 大 塘 镇 公 办 小 学 2 0 2 4 年 政 策 生 申 请 入 学 条 件 一 览 表 》 ( 附 件 1 ) 所 列 1 6 个 类 别 政 策 生 条 件 之 一 的 人 员 子 女 。 符 合 政 策 生 条 件 的 学 生 , 保 障 入 读 大 塘 镇 公 办 小 学 , 由 大 塘 镇 教 育 办 公 室 统 筹 安 排 学 位 。
学 生 与 父 母 均 为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的 , 学 生 父 或 母 必 须 持 有 三 水 区 有 效 居 住 证 才 能 报 名 , 如 果 居 住 证 正 在 办 理 延 期 签 注 手 续 的 , 要 同 时 提 供 办 理 居 ( 暂 ) 住 证 历 史 记 录 和 居 住 证 换 证 的 受 理 凭 证 。
“ 双 五 类 ” 政 策 生 是 指 学 生 父 或 母 在 大 塘 镇 连 续 缴 纳 社 保 五 年 以 上 ( 含 五 年 ) 且 连 续 办 理 三 水 区 居 住 证 五 年 以 上 ( 含 五 年 ) , 社 保 条 件 和 居 住 证 条 件 都 需 集 中 在 一 个 人 身 上 , 时 间 要 求 是 从 2 0 1 9 年 4 月 到 2 0 2 4 年 3 月 连 续 6 0 个 月 不 间 断 。
2 . 积 分 生 积 分 生 是 指 不 符 合 政 策 生 条 件 的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且 按 照 《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通 过 积 分 入 学 方 式 录 取 到 公 办 学 校 的 学 生 。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并 非 全 部 保 障 入 读 公 办 小 学 , 镇 教 育 办 按 积 分 学 位 数 量 , 根 据 所 有 积 分 入 学 申 请 人 积 分 排 名 , 从 高 到 低 录 取 , 录 满 即 止 , 被 录 取 的 学 生 即 为 积 分 生 。 申 请 人 必 须 持 有 大 塘 镇 有 效 居 住 证 , 才 能 为 子 女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
积 分 入 学 方 案 预 计 在 4 月 8 日 后 在 “ 品 质 大 塘 ” 微 信 公 众 号 公 布 。 需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的 学 生 不 需 要 参 加 第 一 批 的 网 上 报 名 , 请 留 意 积 分 入 学 方 案 ,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积 分 。
四 、 报 名 时 间 、 方 式 及 流 程
本 次 招 生 统 一 使 用 “ 三 水 通 ” 小 程 序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 每 个 适 龄 儿 童 只 能 进 行 一 次 报 名 , 不 得 重 复 。 适 龄 儿 童 如 符 合 我 区 两 个 或 以 上 镇 ( 街 道 ) 入 学 条 件 的 , 只 能 选 择 三 水 区 内 其 中 一 个 镇 ( 街 道 ) 报 读 【 报 读 三 水 区 实 验 小 学 、 西 南 街 道 中 心 小 学 和 西 南 街 道 实 验 小 学 的 除 外 】 , 请 谨 慎 填 报 。
( 一 ) 报 名 时 间
1 .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佛 山 市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和 政 策 生 : 2 0 2 4 年 4 月 1 日 9 : 0 0 至 2 0 2 4 年 4 月 7 日 1 7 : 0 0 网 上 报 名 , 报 名 系 统 4 月 1 日 上 午 9 : 0 0 开 放 接 受 报 名 , 4 月 7 日 1 7 : 0 0 关 闭 报 名 入 口 后 不 再 受 理 报 名 申 请 。
2 . 积 分 生 : 不 符 合 政 策 生 条 件 但 持 有 大 塘 镇 有 效 居 住 证 的 新 市 民 适 龄 儿 童 , 可 按 照 新 修 订 的 《 佛 山 市 新 市 民 积 分 制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在 我 镇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 具 体 申 请 积 分 入 学 事 宜 , 以 2 0 2 4 年 4 月 8 日 后 ( 时 间 是 初 定 , 请 持 续 关 注 微 信 公 众 号 ) 在 “ 品 质 大 塘 ” 微 信 公 众 号 发 布 的 积 分 入 学 方 案 为 准 。 ( 本 次 网 上 报 名 无 需 登 录 填 报 )
( 二 ) 报 名 方 式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符 合 条 件 的 佛 山 市 内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和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政 策 生 , 登 录 报 名 系 统 首 页 后 , 点 击 “ 幼 升 小 ” , 根 据 学 生 户 籍 类 型 选 择 入 口 , 具 体 注 意 事 项 如 下 :
1 . 适 龄 儿 童 如 符 合 我 区 两 个 或 以 上 镇 ( 街 道 ) 入 学 条 件 的 , 只 能 选 择 三 水 区 内 其 中 一 个 镇 ( 街 道 ) 报 读 【 报 读 三 水 区 实 验 小 学 、 西 南 街 道 中 心 小 学 和 西 南 街 道 实 验 小 学 的 除 外 ) 】 , 请 谨 慎 填 报 。
2 . 家 长 按 提 示 如 实 填 写 信 息 和 志 愿 , 填 写 完 毕 后 点 击 提 交 即 完 成 信 息 填 报 。 提 交 报 名 信 息 后 , 请 家 长 返 回 报 名 系 统 首 页 点 击 报 名 查 询 , 仔 细 审 阅 填 报 的 信 息 是 否 正 确 , 如 需 修 改 的 , 可 按 提 示 进 行 操 作 。
大 塘 镇 户 籍 、 佛 山 市 内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学 生 和 政 策 生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
手 机 报 名 ( 扫 描 上 方 面 的 二 维 码 )
( 三 ) 报 名 流 程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佛 山 市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和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政 策 生 按 : 了 解 招 生 政 策 → 登 录 报 名 系 统 填 报 信 息 → 查 看 审 核 结 果 及 拟 录 取 名 单 公 示 → 等 待 通 知 确 定 安 排 入 读 的 学 校 → 按 通 知 要 求 前 往 学 校 注 册 , 如 有 疑 问 可 致 电 大 塘 镇 教 育 办 公 室 咨 询 , 电 话 : 0 7 5 7 - 8 7 2 9 3 4 7 3 。
( 四 ) 关 于 第 一 批 网 上 报 名 的 重 要 提 示
1 . 报 名 操 作 必 须 由 家 长 ( 监 护 人 ) 完 成 , 不 能 由 学 生 完 成 。
2 . 家 长 首 先 要 认 真 阅 读 招 生 方 案 , 确 认 知 悉 和 作 出 相 关 承 诺 后 才 能 填 报 信 息 。
3 . 报 名 系 统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智 能 化 指 引 , 市 民 如 实 根 据 系 统 指 引 填 报 户 籍 、 房 产 、 社 保 等 信 息 , 请 对 照 资 料 原 件 填 写 。
4 . 本 年 度 大 塘 镇 公 办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网 上 报 名 工 作 在 “ 三 水 通 ” 小 程 序 进 行 。 请 家 长 确 保 各 类 身 份 信 息 正 确 , 充 分 阅 读 招 生 公 告 后 , 准 备 好 相 关 需 拍 照 上 传 的 证 件 和 资 料 , 若 信 息 有 误 , 在 报 名 期 间 都 能 登 录 系 统 修 改 。 请 家 长 一 定 要 用 真 实 信 息 报 名 , 切 不 可 用 编 造 、 虚 假 的 信 息 进 行 尝 试 , 因 信 息 虚 假 、 错 误 造 成 未 能 获 得 入 学 资 格 或 影 响 学 位 安 排 优 先 次 序 的 , 家 长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5 . 关 于 两 所 划 学 区 招 生 学 校 志 愿 填 报 的 说 明 : 大 塘 镇 户 籍 学 生 只 能 以 户 籍 地 址 或 家 长 房 产 地 址 选 择 对 应 的 学 区 学 校 作 为 第 一 志 愿 ; 非 三 水 户 籍 学 生 父 ( 母 ) 在 大 塘 镇 有 房 产 的 必 须 填 报 房 产 地 址 对 应 的 学 区 学 校 作 为 第 一 志 愿 。 没 有 房 产 的 非 户 籍 生 以 父 ( 母 ) 居 住 地 选 择 填 报 第 一 志 愿 学 校 。
第 二 志 愿 是 作 为 未 能 录 取 入 第 一 志 愿 学 校 的 备 选 志 愿 学 校 , 系 统 根 据 填 报 的 信 息 进 行 筛 选 , 自 动 提 供 志 愿 学 校 选 择 。
6 . 为 了 各 学 校 均 衡 发 展 ,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教 育 优 待 对 象 子 女 , 未 必 能 全 部 安 排 到 第 一 志 愿 学 校 就 读 , 符 合 各 类 教 育 优 待 对 象 子 女 , 建 议 也 要 在 系 统 上 报 名 。 ( 享 有 入 学 优 待 政 策 类 别 人 员 子 女 最 终 的 资 格 确 认 , 需 以 区 教 育 局 根 据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后 所 提 供 的 名 单 为 准 。 )
7 . 关 于 “ 长 幼 随 学 ” 服 务 的 说 明 : 为 落 实 《 佛 山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完 善 幼 儿 园 及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转 学 “ 长 幼 随 学 ” 服 务 机 制 的 通 知 》 的 文 件 精 神 , 本 次 招 生 工 作 将 纳 入 “ 长 幼 随 学 ” 服 务 中 , 报 名 的 户 籍 生 和 政 策 生 若 有 兄 弟 姐 妹 在 镇 内 两 所 公 办 小 学 就 读 一 至 五 年 级 的 均 能 参 与 。 通 过 审 核 后 ,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且 确 有 兄 弟 姐 妹 在 其 报 读 的 志 愿 学 校 就 读 一 至 五 年 级 的 学 生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安 排 学 位 。
参 与 “ 长 幼 随 学 ” 的 操 作 方 法 : 在 报 名 系 统 中 的 “ 是 否 参 与 长 幼 随 学 ” 中 选 择 “ 是 ” , 填 报 已 在 读 的 兄 弟 姐 妹 信 息 即 可 。 兄 弟 姐 妹 在 读 本 镇 公 办 小 学 六 年 级 的 不 参 与 此 项 服 务 。
五 、 录 取 办 法
( 一 ) 录 取 顺 序
报 名 资 料 最 终 审 核 结 果 公 示 完 毕 后 , 每 所 学 校 根 据 学 位 数 量 按 : 符 合 条 件 的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 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人 员 子 女 和 公 安 英 烈 、 因 公 牺 牲 、 伤 残 公 安 民 警 子 女 以 及 因 公 殉 职 基 层 干 部 子 女 、 三 水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 三 水 区 企 业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骨 干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 台 胞 子 女 →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三 水 区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佛 山 市 非 三 水 区 户 籍 生 → 政 策 生 → 三 水 区 “ 三 个 一 批 ” 创 新 制 造 企 业 员 工 子 女 → 积 分 生 顺 序 录 取 , 录 满 即 止 。
( 二 ) 学 位 安 排
确 定 录 取 名 单 后 , 按 照 以 下 批 次 顺 序 安 排 学 位 。
第 一 批 : 符 合 条 件 的 现 役 军 人 子 女 、 国 家 综 合 性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人 员 子 女 和 公 安 英 烈 、 因 公 牺 牲 、 伤 残 公 安 民 警 子 女 以 及 因 公 殉 职 基 层 干 部 子 女 、 三 水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 三 水 区 企 业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骨 干 科 技 人 员 子 女 、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台 胞 子 女 。
第 二 批 : 学 区 内 户 籍 生 人 户 一 致 的 优 先 安 排 就 近 入 学 。 如 果 出 现 人 户 一 致 学 生 数 量 超 过 学 校 招 生 人 数 , 即 以 学 生 入 户 到 该 学 区 的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排 序 , 先 入 户 者 优 先 , 录 满 即 止 。 如 果 学 区 内 未 能 录 取 , 将 统 筹 安 排 到 附 近 的 学 区 入 学 。
第 三 批 : 安 排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人 户 分 离 学 生 。 人 户 分 离 学 生 先 录 取 用 学 生 父 母 房 产 申 请 的 ( 先 购 房 者 优 先 ) , 再 录 取 用 祖 辈 房 产 ( 先 购 房 者 优 先 ) , 录 满 即 止 。 如 果 学 区 内 未 能 录 取 , 将 统 筹 安 排 到 附 近 的 学 区 入 学 。
第 四 批 : 安 排 佛 山 市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学 生 , 录 取 顺 序 :
1 . 父 ( 母 ) 是 大 塘 镇 户 籍 的 学 生 。 2 . 三 水 区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该 类 学 生 按 照 在 学 区 有 房 产 , 按 房 产 权 属 是 父 或 母 、 祖 父 或 祖 母 、 外 祖 父 或 外 祖 母 的 顺 序 录 取 , 房 产 是 同 等 长 辈 的 , 则 按 先 购 房 者 优 先 , 其 次 录 取 在 大 塘 镇 连 续 缴 纳 社 保 3 6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 购 买 社 保 累 计 时 间 长 的 优 先 ) 。 3 . 佛 山 市 非 三 水 区 户 籍 生 ( 该 类 学 生 在 学 区 有 房 产 的 先 购 房 者 优 先 , 其 次 录 取 在 大 塘 镇 连 续 缴 纳 社 保 3 6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 购 买 社 保 累 计 时 间 长 的 优 先 ) 。 如 果 学 区 内 未 能 录 取 , 将 统 筹 安 排 到 附 近 的 学 区 入 学 。
第 五 批 : 安 排 录 取 政 策 生 (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学 生 ) , 录 取 顺 序 : 1 . 政 策 优 待 类 、 人 才 服 务 类 、 境 外 群 体 类 ; 2 . 父 母 一 方 是 本 镇 户 籍 的 非 户 籍 适 龄 子 女 , 同 属 父 ( 母 ) 户 籍 类 , 入 户 时 间 长 的 优 先 。 3 . 社 保 类 政 策 生 , 比 较 父 ( 母 ) 一 方 在 大 塘 镇 缴 纳 社 保 的 年 限 , 时 间 长 的 优 先 。 政 策 生 在 学 区 内 未 能 录 取 的 , 其 他 学 校 还 有 学 位 的 情 况 下 , 统 筹 安 排 到 另 一 学 区 。 安 排 学 位 后 , 如 有 不 服 从 安 排 者 , 视 为 放 弃 学 位 , 不 作 另 行 安 排 。
第 六 批 : 安 排 三 水 区 “ 三 个 一 批 ” 创 新 制 造 业 员 工 子 女 。 如 果 学 区 内 未 能 录 取 , 将 统 筹 安 排 到 附 近 的 学 区 入 学 。
第 七 批 : 安 排 录 取 积 分 生 。 积 分 生 需 要 申 请 办 理 积 分 入 学 。 大 塘 镇 公 办 小 学 招 生 , 在 录 取 完 户 籍 生 和 政 策 生 后 , 若 有 剩 余 学 位 , 将 制 定 积 分 入 学 工 作 方 案 , 初 定 2 0 2 4 年 4 月 8 日 后 ( 具 体 时 间 以 发 布 为 准 ) 在 “ 品 质 大 塘 ” 微 信 公 众 号 向 社 会 公 布 。 具 体 的 积 分 方 案 、 积 分 办 理 指 引 和 积 分 结 果 , 以 大 塘 镇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办 公 室 公 布 为 准 , 镇 教 育 办 公 室 将 根 据 积 分 结 果 和 剩 余 学 位 数 划 定 积 分 入 学 分 数 线 , 按 积 分 从 高 至 低 录 取 , 并 统 筹 安 排 入 读 学 校 。 不 服 从 安 排 或 逾 期 不 注 册 者 , 不 保 留 学 位 不 另 行 安 排 。
关 于 长 幼 随 学 的 说 明 : 是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安 排 学 位 。
七 、 发 布 及 公 示 时 间
( 一 ) 2 0 2 4 年 3 月 2 2 日 , 发 布 招 生 方 案 。 ( 二 ) 2 0 2 4 年 4 月 1 日 上 午 9 : 0 0 - 4 月 7 日 下 午 1 7 : 0 0 ,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佛 山 市 内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和 符 合 政 策 生 条 件 的 佛 山 市 外 户 籍 生 网 上 报 名 。 ( 三 ) 2 0 2 4 年 5 月 1 7 日 公 示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 佛 山 市 内 非 大 塘 镇 户 籍 生 和 政 策 生 审 核 结 果 及 拟 录 取 名 单 。 ( 四 ) 2 0 2 4 年 4 月 8 日 后 发 布 积 分 生 积 分 方 案 。 ( 五 ) 招 生 各 项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 大 塘 镇 政 府 微 信 公 众 号 “ 品 质 大 塘 ”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大 塘 镇 教 育 办 公 室
2 0 2 4 年 3 月 2 2 日
附 件 一 : 三 水 区 大 塘 镇 公 办 小 学 2 0 2 4 年 政 策 生 申 请 入 学 条 件 一 览 表 . d o c x
附 件 二 : 2 0 2 4 年 大 塘 镇 公 办 小 学 一 年 级 招 生 网 上 报 名 资 料 上 传 清 单 一 览 表 . d o c x
以 上 附 件 可 点 击 链 接 添 加 小 编 获 取↑↑
来 源 : 大 塘 镇 教 育 办 公 室 编 辑 : 郑 嘉 欣 审 校 : 陈 楚 强 、 刘 钊 文 、 李 敏 君 、 王 梓 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