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卖家违反交易约定、隐瞒宠物狗无检疫证明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
网购宠物狗,却发现“公狗”变“母狗”?不仅性别“闹乌龙”,店家还隐瞒宠物狗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宠物狗数天后死亡,买家李女士要求店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宠物店向李女士返还货款,赔偿运费、医疗费,并负担货款三倍的赔偿金共7598元。 李女士花了1300元在某宠物店网购一只雄性比熊犬,通过视频确认犬只并约定质保期为24小时。次日,李女士发现收到的犬只为雌性,但多次与宠物店沟通无果。4天后,宠物狗经医院诊断患有犬瘟细小疾病,医治无效后死亡。李女士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运费、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补偿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未按约定向李女士交付雌性犬只,且隐瞒了犬只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宠物店应当承担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女士损失3900元。此外,某宠物店的欺诈行为造成李女士财产损害,故李女士主张宠物店退还货款1300元和赔偿运费280元合法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损失,李女士在发现犬只出现犬瘟等症状后第一时间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其支出医疗费2118元应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宠物店辩称双方约定犬只的质保期为24小时,但涉案犬只所染细小病毒潜伏期为7天,24小时质保期明显不足,该约定排除了李女士主要权利,免除了宠物店应尽义务,故不得作为免责依据。李女士主张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宠物店将携带高风险传染病病毒的宠物**给消费者,且隐瞒宠物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前应当要求商家出示宠物犬的检疫证明等,并对宠物品种、性别、毛色等进行确认,减少消费风险。此外,宠物经营者要守好诚信经营底线,不作虚假宣传,理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动物疾病预防工作,避免相应疫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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