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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从交付之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必须承担。业主办理入住,但是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长期空置物业,按规定或公共服务费的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待入住后,全额收取。因此建议如果没办法入住,可以出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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