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 位 市 民 街 坊 2 0 2 4 年 度 佛 山 居 民 医 保 申 报 持 续 进 行 中 错 过 申 报 期 将 不 再 受 理
马 上 一 起 看 看 如 何 申 报 缴 费 吧
0 1 申 报 时 间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医 疗 保 障 事 业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和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 提 升 居 民 医 保 参 保 率 , 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这 把 温 暖 的 “ 大 伞 ” 替 更 多 的 市 民 “ 遮 风 挡 雨 ” , 2 0 2 4 年 佛 山 居 民 医 保 申 报 时 间 为 : 1 . 停 保 申 报 时 间 2 0 2 3 年 1 1 月 1 日 - 1 1 月 2 0 日 ; 2 . 参 保 申 报 时 间 2 0 2 3 年 1 1 月 1 日 - 1 2 月 1 5 日 。
0 2 参 保 缴 费 标 准
注 : 大 中 专 新 生 按 一 年 半 缴 费 。
0 3 参 保 缴 费 须 知 1 .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2 0 2 3 年 度 参 保 缴 费 成 功 , 将 自 动 续 参 2 0 2 4 年 度 居 民 医 保 , 如 需 停 保 要 在 规 定 时 间 里 办 理 停 保 手 续 , 新 参 保 个 人 可 以 到 村 ( 居 ) 委 或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社 保 办 事 处 ) 登 记 参 加 2 0 2 4 年 度 居 民 医 保 。
2 . 下 列 情 况 需 在 2 0 2 4 年 度 参 保 的 , 需 重 新 办 理 参 保 手 续 , 情 况 如 下 : ( 1 ) 2 0 2 3 年 度 扣 费 失 败 的 ; ( 2 ) 户 内 有 人 员 增 减 变 动 或 资 料 变 更 的 ; ( 3 ) 本 市 户 籍 困 难 人 员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 异 地 户 籍 大 中 专 院 校 学 生 、 港 澳 台 居 民 ; ( 4 )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已 参 加 职 工 医 保 或 其 他 统 筹 地 市 居 民 医 保 , 需 停 保 后 , 再 申 报 参 加 佛 山 市 居 民 医 保 。
3 . 为 确 保 2 0 2 4 年 度 能 正 常 享 受 基 本 医 保 待 遇 ,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保 人 需 确 保 扣 费 账 户 在 扣 费 期 内 ( 2 0 2 3 年 1 1 月 - 1 2 月 期 间 ) 账 户 余 额 足 够 扣 缴 本 次 参 保 费 用 , 若 出 现 余 额 不 足 等 情 况 , 视 同 放 弃 本 年 度 参 保 资 格 。
4 . 除 银 行 批 扣 外 , 参 保 人 可 通 过 “ 粤 税 通 ” “ 粤 省 事 ” 微 信 小 程 序 等 网 上 渠 道 缴 纳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费 。
0 4 申 请 退 费 须 知 参 保 人 年 度 申 报 参 保 缴 费 后 , 因 重 复 缴 费 、 参 加 职 工 医 保 或 其 他 统 筹 地 市 居 民 医 保 , 需 在 待 遇 享 受 期 开 始 前 ( 2 0 2 4 年 1 月 1 日 ) 申 请 办 理 居 民 医 保 退 费 。 待 遇 享 受 期 开 始 后 , 原 则 上 个 人 缴 费 不 再 退 回 , 不 能 重 复 享 受 待 遇 。
0 5 五 区 申 报 地 点
( 一 ) 禅 城 区 申 报 地 点 1 . 禅 城 区 城 镇 户 籍 居 民 到 所 属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或 居 委 会 申 报 , 农 村 户 籍 居 民 到 所 属 村 委 会 申 报 。 2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和 港 澳 台 居 民 到 所 属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申 报 。
( 二 ) 南 海 区 申 报 地 点 1 . 南 海 区 户 籍 人 员 到 户 籍 地 村 居 委 进 行 申 报 。 2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和 港 澳 台 人 员 到 镇 街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进 行 申 报 。
( 三 ) 顺 德 区 申 报 地 点 1 . 符 合 条 件 的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到 所 属 镇 ( 街 道 ) 社 保 办 事 处 申 报 。 2 . 本 区 户 籍 居 民 到 户 籍 所 属 村 委 会 申 报 、 港 澳 台 居 民 到 居 住 地 所 属 村 委 会 申 报 。
( 四 ) 高 明 区 申 报 地 点 1 . 高 明 区 户 籍 居 民 到 所 属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或 村 居 委 会 申 报 。 2 .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和 港 澳 台 居 民 到 所 属 镇 ( 街 道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申 报 。
( 五 ) 三 水 区 申 报 地 点 三 水 区 户 籍 居 民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子 女 、 港 澳 台 居 民 到 就 近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等 网 点 申 报 。
来 源 : 佛 山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编 辑 : 佛 山 新 闻 网 麦 燕 文 审 校 : 朱 静 仪 、 宋 扬 、 李 颖 、 朱 广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