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陈女士上夜班去厕所,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印染织造公司向原告陈女士赔偿损失14.29万余元。
2021年6月20日晚,51岁的陈女士在某公司上夜班去厕所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被送医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陈女士因腰椎压缩性骨折等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
陈女士诉称,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义务和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场所。自己因公司没有及时清扫卫生间地面及采取防滑措施而摔倒,某公司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3万余元。
某公司则辩称,公司车间厕所地板使用哑光瓷片、地面平整,车间厕所内、外部均装设白炽灯。陈女士摔倒系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理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经法官现场勘察,陈女士滑倒的地点位于某公司内某一厕所门口,门口处有一个离地面约1米高的水龙头,其下没有放置接水器皿,地面为一般地板砖。厕所内、门口处均未放置提醒注意安全的相关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场所,但公司在厕所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理,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予以提示,亦未在水龙头下放置接水器皿,防止入厕人员洗手后致使地面湿滑,同时亦未在地面铺设防滑胶垫,造成陈女士因此滑倒并受伤,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女士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公司工作多年,对工作周围环境应较为熟悉,但其在夜间上厕所时未尽到谨慎义务以致自身受伤,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公司承担60%的责任,陈女士承担40%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环境,防止因工作条件不符合规定,给提供劳务方在工作期间造成伤害,引发纠纷。提供劳务方也需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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