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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已正式启动,评选范围包括佛山市各行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园区等。
通知正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绿、增绿、补绿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各区城市品位,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结合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 (单位 ) 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正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建绿、增绿、补绿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各区城市品位,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结合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要求,制定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因地制宜、提质增绿,调动全社会建绿、增绿、补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居住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水平,营造优美、舒适、健康、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组织架构
(一)成立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工作小组,由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
(二)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所在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佛山市园林学会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综合考评工作。
三、评选范围
佛山市各行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居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园区等。
申请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庭院的;
2.用地面积不小于5000㎡;
3.居住区建设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
4.绿地率应达到 25%以上;
5.按照《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见附件1)要求自评分达80分以上的。
四、申报办法
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遵循自愿申报原则,不限名额。
(一)申报方式
1.申报主体为居住区或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2.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各区城管执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工作小组。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工作小组申报。
(二)申报材料
1.《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申报表》或《佛山市园林式单位申报表》(一式四份);
2.绿地率达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绿化总平面图或规划红线图、竣工验收资料、航拍图等;
3.对应《佛山市园林式居住区标准》或《佛山市园林式单位标准》的自评分表及其佐证材料。
五、评选程序
1.宣传发动阶段(4月至5月):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2.申报阶段(5月):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各申报单位在5月19日前提出申请,各区城管执法局在5月30日前完成材料初审并将汇总名单上报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工作小组;
3.综合评议阶段(6月):市园林学会负责组建综合评议专家组,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材料审查、实地考评工作,对申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进行全面考评打分,推荐候选名单;由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选活动工作小组最终评定入选名单。
4.命名表彰阶段(6月):对全市范围经综合评议达标的居住区(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获得园林式居住区表彰的当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可获物业行业诚信加分。
来源: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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