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突遇一只未拴绳的小狗,躲闪不及发生事故后男子死亡。男子家属认为狗主人应承担事故责任,于是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近日,北 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狗主人担责六成。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6日,杨某打完零工驾驶一辆外省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将道路上的一只小狗撞出,摩托车倒地,杨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涉案小狗跟随张某外出,张某未拴犬链。
事故发生后,原告辛某(杨某的妻子)等人将被告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的合理性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57万余元。
原告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养狗一般都是家庭所属,被告张某等人作为犬只的共同饲养人和管理者,未对饲养的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杨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存在超速行驶情形。
经某车辆管理所鉴别发现,杨某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不是该所核发。
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未办理过注册登记业务。
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悬挂的车辆号牌,也无法鉴别真伪。
涉案的小狗系张某等人所饲养,未办理养犬登记,事发当天,张某未拴犬链携犬出户,公安局已对张某罚款50元。
裁判结果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等人作为涉案小狗的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携犬外出时未束犬链,致使该犬跑到涉案道路上,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张某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手续不全,事发时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其自身对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张某等人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依法核算,原告辛某等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应为68万余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计算后,再加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等人赔偿原告辛某等人共计44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
因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爱犬人士,携犬出户时,一定要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外出遇见宠物狗时,要避免出现故意伤害、逗弄宠物狗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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