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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手整治,事关房屋买卖!点名“套路贷”“断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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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指出,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此外,《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意见》还提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

为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要求。

据介绍,2017年至2020年,查处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年均增速高达61.11%。《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全案证据,审慎对待当事人自认,严防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意见》规定,严查借贷本息,依法整治违法民间借贷。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本金借贷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逃避执行、逃废债务的,对原告主张不应支持。通过“断头息”、伪造证据等手段,虚增借贷本金的,应当依据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以“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名义从事高利贷的,对于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意见》规定,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查假纠错等方面做好刑民协同,既要打击虚假诉讼,更要依法救济受害人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指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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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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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整距就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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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是时候该管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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