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独立成章列入合同编成为“有名合同”,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其中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进一步明确了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不得单独排除,对于明晰相关法律争议,解决空置房物业费缴纳问题,均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欠费时采用了停水、停电、断气等手段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行为,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于业主经物业服务企业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些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催收物业费的措施划定了法律红线,对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规范私力救济措施以及相关纠纷的“定纷止争”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西南 南也在此提醒大家
构建明确的法律条款,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化解相关矛盾纠纷的“良药”。 首先,业主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规则意识,了解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时,依法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其次,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小区治安、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的投入力度,同时明晰收费内容,定期将物业服务的事项、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让业主明明白白地付费。对拒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应采用合法手段维权,切不可随意采取私力救济手段,避免激化矛盾。 最后,业主委员会也应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小区业主的代表,及时收集整理业主诉求并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监督工作,督促他们及时整改。对于服务质量差、管理能力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重新选聘,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水韵西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