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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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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其中一条就是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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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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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旧版与修改后的条款对比:

第二条

旧版: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新版: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十条


旧版: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新版: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旧版: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新版: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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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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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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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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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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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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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8:05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收割,搜刮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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