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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规,重点划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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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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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于10月1日正式发布。对此,小编特意整理了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复,赶紧记下来吧!
1明确“共用部位”的范围
Q
安装充电桩时在墙上走线、钻孔拉电线是否属于“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
A
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在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时,不宜从严、苛求,可视情况处理。
2用电负荷相关问题
Q
①“变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部门的”和“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的”是什么意思?
A
“变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部门的”是指小区的变配电设施如变压器等的产权属于供电部门(南方电网),“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的”是指小区的变配电设施如变压器等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即变配电设施为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
Q②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从哪里获知?谁来审查?A
对于变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部门的,无须填写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一栏;对于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物业企业填写,并由物业企业对填写内容负责。(具体查询《指引》第六条及附件3)
Q
③为什么第六条第(二)点规定“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充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的”应当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A
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时,变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共用设施,当充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的,相当于超出了原本分摊给该用户的使用负荷,如果超负荷使用,将可能增加共用设施的安全风险和减少其使用寿命,因此,从公平性角度来说,应当征求其他共有人(业主)的意见。
3告知问题
Q
报建新能源汽车的业主(申请人)应如何告知同一防火分区的车位业主?有没有范本?如何审查已经告知?
A
《指引》规定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业主,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张贴告知等方式,形式没有限制,达到知会相关业主的目的即可。建议申请人在告知相关业主时,通过拍照、留下邮寄单等作为告知凭证。
4《指引》实施前已安装的电动车充电设施,业主需要补办哪些手续?
A
参照《指引》指导业主报装,根据《指引》第二十一条: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安装的充电设施,需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关文件,并按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或《安全管理协议》。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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