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一直是家长们的头等大事!
这个夏天,不仅房地产的政策一个接着一个,教育政策也是接连出台。其中最牵动家长视线的就是“双减”和“民转公”两大重拳。
“双减”政策已经在培训机构中激起千层浪,而“公参民”的改革力度似乎更大,要加强名校办民校(公参民)的治理,力争用2年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并将在2021年9月1日立即执行。
一时在家长圈中引发一大波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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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叔最近一直被家长们的这些焦虑问题围绕着,在做了一番细致的政策了解、资讯整理后,为大家带来下面的解答,希望能够给家长们贩卖一波”不焦虑”。
政策出处 “公参民”这一政策的来源,是早在今年4月7日由国务院修订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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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6月启动修订,历时近四年,数易其稿,对《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公布以来存在于民办教育领域的诸多争论和焦点问题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解读. 01 “公参民”的政策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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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可以看到,“公参民”的政策经过多轮修订后在2021年的正式稿中被进一步细化 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除实施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是特例,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同时也是这个条例支持职业教育利好的一个表现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这意味着国家允许甚至鼓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但是应该不单纯是品牌输出,还需要有实质性的教育资源输出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这和国家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基本管理原则保持一致
解读. 02 民办学校不论属性都允许举办者变更 明确了差别化扶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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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肯定了所有的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举办者均可以变更。并且在变更的限制性方面做了说明,删除了“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的规定,也删除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这样不便于评判的标准,保留了“不得涉及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的原则。 可以理解为是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进一步原则性规范,但不做不必要的限制。 同时,新的政策也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可以理解为,民办初中不是不支持,而是希望民办初中成为公办初中的有益补充。
解读. 03 “集团化办学”政策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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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的“公参民” “公参民”的义务教育学校包含三种举办形式: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 2、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 3、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 其中第1、2两类应办为公办学校,第3类中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 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才是我们文章开头说到会被“治理、整改甚至关停”的学校。 *“六独立”是指: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
那么,三水那么多民办小学、初中,到底有哪些可能会面临“民转公”呢? 房叔整理了三水区6个镇街的民办小学和初中,以及它们的办学背景。符合上述“公参民”条件,或者是需要进行“六独立”的,已经在表格中被橙色提亮,供各位家长做准备参考: 示意图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招生、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这也是政府部门下决心要整改的原因之一。
民转公之后,学校的教学、课程体系、管理体系都要回归公办体系,受教育局严格监管,超纲学习、超前学习、超时间学习肯定是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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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家长们的择校疑问显然更加务实:
教育部文件给的时间是两年,自然是会有过渡政策的,况且现在佛山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具体最终会有哪些学校“民转公”、怎么转,让我们一起期待教育部的具体执行方案,一切还得以教育局公布为准。房叔也会及时关注争取给大家带来更多全面的跟踪资讯!
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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