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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三水多起案件即将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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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是什么案件?在哪里可以看?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01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5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吴军、倪永富、吴燕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吴军、倪永富、吴燕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KTV,期间因被告人吴军与被害人程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军、倪永富、吴燕和他人共同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程某,致被害人程某腰部骨折、脸部、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燕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02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1号
案由: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陈润斌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9日2时56分许,被告人陈润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X496线行驶至某厂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了双方车辆损坏,黄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润斌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润斌有酒后反应,并带被告人陈润斌到佛山市三水区某医院提取血液检测。经鉴定,陈润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润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润斌支付被害人黄某医疗费用人民币8.8万元。

03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01号
案由:寻衅滋事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郜振涛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郜振涛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KTV一楼大厅某酒吧时,因其朋友张某(另案处理)无故将啤酒瓶扔向他人引发多人争执。期间,被告人郜振涛见被害人冯某使用荧光棒殴打己方人员,遂拿起烟灰缸砸向被害人冯某的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郜振涛家属赔偿被害人冯某人民币1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04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6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闫俊桥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闫俊桥因商讨其对韩某的欠款问题,与韩某、被害人方某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某餐馆就餐。期间,被告人闫俊桥与被害人方某发生口角,后持木凳与被害人方某去到餐馆门前商讨。期间,被害人方某先用手殴打被告人闫俊桥,并一直尾随被告人闫俊桥回到餐馆内。被害人方某尾随被告人闫俊桥再次从餐馆走到门外时,被告人闫俊桥突然转身使用拳头打向被害人方某的左脸部,随后将被害人方某从背部扳倒在地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05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05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陈振标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振标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超市门前停车场,用小刀撬烂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奔驰越野车的右后车窗,从该车窗爬入车内,在车内盗窃了一个红色提包,内有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条电源适配器和一个鼠标。经鉴定,被盗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89元,被损毁的车窗价值人民币160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06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07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周现涛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现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被害人邓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某村的住宅,将被害人放置于该处的两个瓦枕、一把铜锁、约三十个方眼铜钱盗走并销赃。


07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08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2日 15:2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向翊辉

案情简介

  1、2020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村某鱼塘,将被害人邝某放置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为人民币2257元的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

  2、2020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村邝某贤的鱼塘,将被害人邝某贤放置于该处的一部价值为人民币100元的白色华为手机盗走。

  3、2020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某村东北面某花场,将被害人王某放置于该处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销赃所得人民币1300元。

  2020年11月12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向翊辉处扣押到上述白色华为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08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2号
案由:诈骗
开庭时间:2021年3月3日 9: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蓝芝金、黄海峰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蓝芝金、黄海峰经合谋,通过将租赁的奔驰牌小汽车的后视镜更换为破碎的后视镜,由被告人蓝芝金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趁被害人变道时加速行驶靠近被害人的车辆,同时被告人黄海峰利用弹弓射击被害人的车辆造成声响,让被害人误以为发生碰撞而靠边停车,随后被告人黄海峰下车并使用磨砂纸划被害人的车辆伪造碰撞痕迹,让被害人误以为自己驾驶车辆变道时撞烂了被告人车辆的后视镜,以此要求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了4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3380元。


09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3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3日 9: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黄鸿照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黄鸿照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某村某户门前,盗走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飞狐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921元。


10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4号
案由:职务侵占
开庭时间:2021年3月3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胡毅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毅利用担任某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某广场门店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多次让顾客将购买服装的款项支付到其本人使用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内,并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经统计,被告人胡毅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80343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毅的家属代为赔偿损失人民币89270元。

11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99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4日 9:2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陆满华

案情简介

  1、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陆满华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某号二座楼梯口,盗走被害人李某一台东洋雅玛牌电动车。破案后,民警起获被盗电动车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陆满华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人民路某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一辆陆豪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7元。

  3、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陆满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楼梯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渔具一套。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渔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12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00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4日 9:4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冯仕安

案情简介

  1、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冯仕安去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某公园篮球场,乘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置在篮球架旁边的一台华为牌P40 PRO 手机盗走。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冯仕安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80元销赃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某手机维修店。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已经缴回并于2021年1月8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经价格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293元。

  2、2020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冯仕安去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某体育公园篮球场,乘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何某(男,16岁)放置在篮球场边电动车车头篮内的一个挂包盗走。被告人冯仕安将包内一台华为牌Nova5 Pro手机拿走后将包随意丢弃。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冯仕安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缴获上述被盗手机。2020年12月27日,被盗的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何某。经价格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780元。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冯仕安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且额外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方面对被告人冯仕安予以谅解。

13
案件

案号:(2021)粤0607刑初106号
案由:盗窃
开庭时间:2021年3月4日 10:0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曾巧珍
书记员:庾俊辉

当事人

被告人:于伟成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于伟成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于伟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某蛋糕店门前,盗走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宏拓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宏拓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伟成处起回该电动车,并于2020年11月26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2、2020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于伟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某店门前,盗走了被害人谭某一部粉红色的VIVO Y66手机和一个充电宝。后被告人于伟成将上述物品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81元。

  3、2020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于伟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横涌南某驿站,盗走了被害人覃某一部红色OPPO R11S(64G)手机。经鉴定,被盗的红色OPPO R11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249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伟成处起回该手机,并于2020年11月26日发还给被害人覃某。


庭审直播上哪儿看?

01
“三水法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 司法公开—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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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2600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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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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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9:07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醉驾重伤才判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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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水网友
新三水网友  发表于 2021-3-2 14:32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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