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初至,春节将至,
各种“酒局”已提上日程。
或许你不会相信,
饮酒时处处是风险,
某个看似平平无奇的事物,
也可能存在着极大杀伤力!
1
一个“喝”字的杀伤力有多大?
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都是强迫性劝酒行为! 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
一次“劝酒”的杀伤力有多大?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
最后因喝酒引发疾病
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劝酒者则需要担责!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
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
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淼法君提醒:
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而且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
一次“未送达”的杀伤力有多大?
当饮酒者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
同饮人未将其安全送达医院、家中,
此时如果发生意外,
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一次“未劝阻”的杀伤力有多大?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
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
一旦发生损害结果,
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于以上4种情况的同饮人,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淼法君想说:
不劝酒,是一种修养;
不过度饮酒,是一种责任;
人生拼的不是酒量,而是健康。
图片|来源于网络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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