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试用期间多次无理由忘记打卡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案情回顾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对梁某的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予以约定。后物业公司以梁某未能达到公司要求,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加班费、住房公积金、接送费用等。仲裁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据有理,裁决物业公司向梁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接送费。梁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
梁某 公司以考勤结果不合格为由将我辞退是违法的,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物业公司
小梁入职时在《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单》签名确认,表示他已经阅读过确认单上的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
《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单》
在试用期内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或其他不符合录用情况发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3、……试用期内迟到、早退或忘记打卡超过五次及以上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梁某 我在试用期间是全勤,不存在忘记打卡! 物业公司
根据小梁的《刷卡记录表》显示,在试用期内他共有18次上、下班忘记打卡;《未打卡补签说明》显示18次未打卡记录中,无理由忘记打卡的有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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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入职被告物业公司,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一职,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负责人,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原告却在试用期间有18次未打卡,其中没有外出工作而忘记打卡的有6次,造成严重纪律作风问题,也对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被告依据双方的约定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据有理。现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仲裁裁决后,被告没有提起诉讼,而原告就仲裁裁决关于住房公积金及接送和招待费用的支付事项提起诉讼后予以撤回,视为双方服从该裁决,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应向原告支付接送费和法定节假日工资。
经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梁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接送费,并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林志伟表示,就本案而言,原告梁某入职物业管理公司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一职,本应遵章守纪,率先垂范,做好带头作用,但原告在履职期间却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而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公司根据《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单》等守则,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辞退梁某合法合理。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广大劳动者要认识到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在入职后,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勉工作,切勿任意妄为,否则用人单位会“炒你没商量”。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期案例学法到此结束! 上、下班工作,记得打卡哦~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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