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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没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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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最近,一部纪实性综艺

引起大家热烈的讨论,

它就是《守护解放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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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期是酒驾专题,

为了逃避交警查酒驾,

这些醉酒司机想尽办法逃避吹气测试,

有人假装含着吹气管,不敢吐气,、

有人故意中途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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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交警攥着拳头为他们鼓劲:用力、用力、用力......仿佛看到了助产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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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是不是只有司机

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近日,三

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与以往案件不同,本案两名被告人中,

其中一人并未驾驶车辆,

却同样被指控危险驾驶罪,

咋回事?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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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明知被告人黎某饮酒的情况下,指示被告人黎某驾驶其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罗某等人由肇庆市蚬岗镇前往佛山市三水区,当车辆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三水大桥收费站机动卡点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111.5mg/100ml。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罗某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指示他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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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

被告人罗某虽未酒后驾车,

却是危险驾驶的“共犯”。

那么,哪些情况下,

属于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法官提醒  


以下几种情形涉嫌危险驾驶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珍惜自己生命,也尊重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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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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