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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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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说风凉话的别着急,有样学样,这样的搞法很快就轮到你们了,蝴蝶效应。
区自然资源局单凭购房合同和物权法中的某一条款,就简单粗暴地认定地面停车场所有权为开发商,该局恐怕忽略了物权法出台的意义,物权法更多的是保障业主的利益而不应被我们的某些行政部门乱作为,最终沦为开发商、物业胡作非为强取豪夺的遮羞布。该法的很多条款对业主的权益都有很明确的说明,自然资源局为何不引用这些条款而只引用对开发商有益的条款呢?
类似的停车场权属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7年就有判例,针对重庆市一小区业主就车位被物业强占所产生的纠纷,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全体业主。
高院的裁定非常明确,我们的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时候,为何不参考相关法条,这样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敢情贵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恐怕要加强业务能力了。在物业合同和法条面前,不管业主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开发商签订了这份所谓的车场权属合同,但这明显违背相关法条的合同就是一纸空文,所以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这样的行政决定,四个字----耐人寻味。
最后,给一个相关案例的裁定新闻链接:https://www.sohu.com/a/304550134_120058833,那些为开发商说话的,其实你真的什么都不懂,你就只是一个看别人砍头觉得砍头很刺激很好玩还拍手叫好的250,殊不知,砍完这个头,下一个轮到的就是你,蝼蚁之相,何其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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