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消息!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目前正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明确规定了小区公共收益 归!全!体!业!主!所!有!
是的,佛山终于要出明文规定! 电梯内部、电梯外面、小区里面… 这些广告位收入都是业主的!
近日,佛山人大网对外公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进一步规定对公共收益的范畴,同时出台多项规定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这份草案都说了什么,一起来划重点:
1、业主可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2、泄露业主信息拟罚款1万元 3、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4、公共收益用于维修、更新等5方面 5、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 6、物业服务信用成招投标依据
网友又沸腾了
@Kevin:绝对支持,一定落实下来 @LYJ:早日规范物业行业,为业主争取应有利益。 @tan :出台条措施要有执行力才叫政策措施 @短裤哥 :物管乱象横生,政策虽好,还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嘉彬 :城市小区治理程度影响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加强对小区的治理规范有利于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 @无咎 :建议政府部门协调和领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和引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然好多小区居民不知道也不会主动去成立的,还是要政府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强制性执行成立,这样才保障广大群众和业主的利益。共同构建和谐法治文明城市。 @大猫 :有些业主委员会,处理问题不公正,收益没有列入专用账户,没有向业主公开财务,监督也不到位。甚至拉帮结派,想把物管换成自己的物业公司。业委会不但没有起到好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解散。轻工三路某小区问题就很多。 @Meredith Tsui徐美婷:希望这次政府喊的不是空话,可以尽快落实 @壹鉴钟群 :建议增加一条禁止行为: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勾结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威胁业主,垄断物业区域内的装修。违者,一经查实,立即吊销物业服务资格。 @还是佛系比较好:谁监督?谁执行?靠物业公司自觉吗? @老万 :好!支持!原来有说小区车位不能买卖的,但我们小区的车位不但卖了,还每月收管理费80多元,不知道合理不合理? @梅子 :物业的霸权行为严重影响到业主日常生活,希望相关政策尽快落实 @张同学 :佛山市民大力支持,共同推进这一措施!喜迎! @江中生: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具体措施可以更详细些,比如小区的人防车位使用及权益,改变地下车库的车位变成经营场所等等都要列入 @茗旺茶业 :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政府相关部门必需重视。 @华女 :有些国有房地产物业,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当一回事,车库门经常只能开一半反弹回来,差点手都伤了。门禁方面按管理处什么声音都没有。监控室随便带小朋友过去上班。楼层垃圾桶味道难味极了,不去清洗……向物管前台反映多次,还没有处理。客比主人大,真希望可以换物管公司。 @天堂鸟 :属业主权益该归业主绝对合理 @罗忆丰. :落实才是硬道理 @芬芳 :希望我们业主能得到我们的合法权利和收益! @夜貓 :尽快落实执行 @和穆颖慧 :小业主始终维权难 @媚娘 :建议增加一条: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该物业公司拒绝跟业委会合作,拒绝交出小区公共收益,不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当如何处理。
评论选自佛山发布公众号
业主可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如何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成为本次立法重点突破的难题之一。《条例(草案)》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此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起履行协助制订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及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职责。
泄露业主信息拟罚款1万元
绝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面临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表现为小部分业主挪用或侵占业主公共财产,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拒不改正,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等。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不得有上述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草案)》还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草案)》,公共收益的范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
在公共资金的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那么,公共收益主要投用于哪些领域?
《条例(草案)》指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以下五方面,分别为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
《条例(草案)》指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信用信息档案的载入及用途
《条例(草案)》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重大投诉、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以及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办理交接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或者经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劝阻、制止、及时报告义务的; (四)作出本条例第八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物业项目招投标等参考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的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 (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办理查验移交退出; (八)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九)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的行为; (十)限定业主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快来发表你的意见
目前该《条例(草案)》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8年8月1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805室,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rdhzw@fsrd.gov.cn
传真:83365274(请注明城建工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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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发布、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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