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买卖双方二手房合同正式版发布后,北京市住建委又连发3个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意在规范二手房市场。这3个文件将从4月15日起正式执行。文件执行后影响几何?中介费用如何收?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连发了三道文——《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这三道瞄准二手房中介的文,均将从4月15日起正式执行。 1
买卖双方要与中介签合同 按新规,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签订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仅有一词之差:前者“承购”,是指买家与房屋中介签的合同;后者“出售”,是指卖家与房屋中介签的合同。 也就是这两份合同是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要签的合同,而不是买卖双方之间签的合同(买卖之间的合同不久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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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介费究竟向谁收? 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中介费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在新规中,没有明确说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多少中介费,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二手房交易中的中介服务费,只收一笔,但是具体向谁收,则是交易当事人商量着来。并没有固定要求只由买房人承担。 3
委托了中介但偷摸成交、买方找其他中介买了同一套房,都是要付中介费的 交易过程中,常见的就是虽然委托了中介,但是买卖双方私下成交了、或者找别的中介成交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规中即使委托后没有最终与该中介达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对于买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 买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 买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
对于卖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也同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委托其他中介卖该房屋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卖了该房屋; 已经放弃自行出售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房屋; 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时间内与该买房人自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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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新规,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中介方面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如果买方或卖方提供虚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中介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此次北京出台的新规,买方、卖方都将与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不仅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各项利益,同时中介行业常见的飞单、跳单等现象也将得到一定的遏制,因为新规里面不管是绕过中介私下交易、还是与其他中介交易该付给原委托中介的中介费还是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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