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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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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十六、为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设施,有关业主装修期间搬运物料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2、业主在承诺不损坏公共设施和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可另行聘请其他专业队伍搬运装修物料。业主办理聘请其他专业搬运队伍的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其聘请的专业搬运队伍收取1000元的搬运按金。搬运完成后,没有损坏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如数退回按金。
4、在搬运作业期间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行为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属物业管理企业设立或其推荐的专业搬运队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发生的修理费,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成本或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十七、为确保小区安全,物业管理企业在装修人员初始进场办理小区出入证时,收取工本费不得高于5元/证。证件有效期应和装修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期限一致;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企业应为每户免费配置3张小区出入证(IC卡下同)。若使用人遗失证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证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回工本费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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