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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8日消息,佛山市发布了关于执行佛山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文件规定确认限购区域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等原因办理的住房转移登记,需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文件规定了限购的执行范围,具体包括:限购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区域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等原因办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转移权属份额、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情形的房屋产权转移,不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但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文件还明确了拥有住房套数确认办法,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房产信息查询系统”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房屋产权来源方式,均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作一套计算;对因房屋征收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个人当前住房套数的约束,但完成合同备案后,该房产计入权属人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
限购区域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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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发布时间:2017-06-08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区不动产登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2017]326号)的住房限购措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执行范围
(一)限购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限购区域因交易、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
过拍卖所得等原因办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继承、遗赠、法院判决、共有人之间转移权属份额、共有人改变共有方式等情形的房屋产权转移,不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但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二、 执行时点
(一)限购区域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限购区域内的二手住房交易,执行时点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原政策执行:
1.已到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房产交易、地税等涉及二手房交易业务的部门)交件,能提供收件凭证的。
2.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并提交。
3.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协议,并能提供交付定金或购房款的银行出入账证明的。其他支付方式若无法提供银行出入账证明的,不予认可。
4.经过拍卖成交的房屋,能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拥有住房套数确认
(一)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的确定,以在查询时点上“佛山市房产信息查询系统”记载的住房登记套数为准。只要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是房屋现有权属人或权属人之一,无论其房屋产权来源方式,均计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二)两个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继承一套房屋的,不作一套计算。
(三)对因房屋征收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不受个人当前住房套数的约束,但完成合同备案后,该房产计入权属人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
四、购房资格确认
(一)市民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应了解我市最新的住房限购政策。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购房人限购政策的义务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在认购环节必须对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住房交易,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买卖双方限购政策的义务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买卖双方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各区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二手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房产信息查询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在核验时点对不符合资格的购房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1.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2.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二手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五、购房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应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二手住房交易以购房协议及交付房款银行凭证作为购房证明资料的,付款人须是买方本人或买方的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收款人须是卖方本人或卖方的家庭成员。由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住房交易,房款交付给经纪机构的,须提供房款的所有进出账银行凭证及盖有经纪机构公章的证明。
(四)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六、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件为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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