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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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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应当尊重所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的隐私权
每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都应当有尊严的活着。只要公民的行为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有尊严的活着,这就是宪法明确宣示的基本人权,如果肆意践踏别人的“尊严”将是法治社会的一大悲哀。
近日有网友不断追问男婴的生父是谁,要求警方公布此人身份,大有剥尽其最后一丝尊严而后快之势。
在这里,本人想问一句:“他的私生活行为违法了吗?触犯了刑法的哪条罪名?”即使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对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都依法不公开审理,我们又有什么权力如此的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男婴生父的私生活究竟怎样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没有违法,任何个人、单位都无权在公众场合大肆张扬他人的隐私!
警方的做法是对的,不应该向社会公布孩子父亲的身份,割伤并抛弃孩子是周×所为,孩子父亲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那么,警方就有义务保护其隐私。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只要没有丧失中国国籍,他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保障,他的不受法律限制的行为必须得到宽容和保护。这是人之所以作为人的权利,是人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
而三水警方今天也很快作出回应,公布了不适宜公开男婴生父身份的原因,本人认为,这正是他们尊重人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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