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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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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律师:
男婴父亲身份属个人隐私
“4·12”弃婴事件已经发生了一个多星期,案件已经侦破,小孩病情好转,但孩子的父亲始终没有露面,也没有去医院看过孩子。据孩子的母亲周×供述,她于2009年3月认识一名男子,多次交往后产生好感并发生性关系。周×也承认,对婴儿割喉并抛弃均系她自己所为。警方称,已经找到孩子的父亲,并跟他谈过话,但婴儿父亲与本案无关,其具体身份的情况不方便向记者透露。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说,警方的做法是对的,不应该向社会公布孩子父亲的身份,割伤并抛弃孩子是周×所为,孩子父亲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那么,警方就有义务保护其隐私。
“孩子父亲虽没有犯罪,但他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游植龙说,当然抚养的形式有多样,不一定要亲自带回家抚养,可以通过出抚养费等形式承担抚养义务。作为母亲周×将面临牢狱之灾,虽有抚养的权利,但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可由周×家属代为抚养。
“网民们对孩子父亲的所作所为很气愤,这可以理解,但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理由。”游植龙说,如果有人挖出了孩子父亲的情况,并将其广泛传播,此行为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等,如果对当事人的家庭、工作等造成了严重影响,还可能要赔偿当事人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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