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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交通局8月9日发出芦苞汽车客运站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汽车客运站自动终止经营公示。
公示如下: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佛山市三水安宏芦苞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经营的芦苞汽车客运站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国鸿客运站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汽车客运站已超180日不投入运营,视为自动终止经营,请以上企业在本告知函发出的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我局,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现将佛山市三水安宏芦苞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国鸿客运站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客运站经营单位歇业,客运站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关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