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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4日),三水法院对一起团伙抢劫、勒索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赵宏兵、王捷等7人20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宏兵、李建平、郭峰、王捷与“陈亮”经合谋、踩点后,携带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共驾一辆捷达牌小汽车去到南海区大沥镇太平九潭村北新区H巷1号华新商场,由被告人李建平在附近驾车等候接应,其余四人持刀进入商场内用绳子捆绑被害人温某、李某,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700元,及手机香烟等物品。
之后,2007年8月10日、9月19日、10月某日、2008年1月19日、10月20日、11月6日,多个被告人又先后实施了6次抢劫。
法院审理认为,赵宏兵、王捷、郭峰、李建平、王成、彭益、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宏兵、王捷、郭峰参与抢劫7次,属于多次抢劫,劫取财物的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38011.24元;被告人李建平参与抢劫6次,属于多次抢劫,劫取财物的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32801.24元;被告人王成、彭益、向阳参与抢劫二次,劫取财物的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40961.24元;7被告人劫取财物的价值均属数额巨大且均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宏兵、王捷、郭峰、李建平还结伙以裸照向他人敲诈勒索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赵宏兵、王捷、郭峰、李建平应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赵宏兵、王捷、郭峰、李建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敲诈勒索罪行,可认定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上述四被告人所犯的该起罪行从轻处罚;同时,7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能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宏兵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王捷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郭峰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李建平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彭益、向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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