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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再告祝维沙追讨5100万平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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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今年一月初,当时市值高达14亿元左右的5100万股平安股权案一审结果令广东健力宝集团 (下称健力宝)“追讨无门”,被业界称为“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获悉,针对上述判决,健力宝再次对裕兴科技祝维沙提起诉讼,将其上告至最高人民法院。
  健力宝方面表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至少存3个疑点。
  疑点一:5100万股没有支付对价。2002年张海在收购健力宝股权时,以私人名义向裕兴科技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维沙借用1.58亿元短期资本。然而截至2004年,祝维沙只收回9600万元,其余6200万元并未收回。2004年,张海将健康产业5100万股平安股权转让给祝维沙名下的金裕兴公司。据悉,张海当时是在用公款还私人的欠款。健力宝认为,当时张海投入到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已经转化为出资资本了,按照规定,出资资本是不能收回的,而祝维沙通过持有5100万股平安股份就相当于收回了张海当时的出资资本,并没有真正支付健康产业转让平安股权的对价。
  疑点二:股权性质属于谁?据了解,5100万股平安股权交易的双方是健康产业和金裕兴,双方都由祝维沙控制。健力宝认为,该笔平安股权当时只是委托给旗下子公司江南实业管理,但仍属于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张海未经集团同意就把该笔股权转给了金裕兴,实际上张海没有这个权力。该笔平安股权中,佛山三水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有8.87%的股份,在转让时该公司董事谭超完全不知情。
  疑点三:在此案一审中,健力宝总共提供了70多项证据,审判中提到的证据却不到10个。健力宝认为有多个没有被采纳的证据,但都对案情有重要影响。
  健力宝集团代理律师张志中表示,目前此案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他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案件的本质,即祝维沙收购健力宝集团实际上是“空手套白狼”。
  此外,从张海刑事案件的认定来看,祝维沙和张海的性质是一样的。张海其实是犯了侵占和挪用公款罪,而祝维沙当时在刑事侦查的时候,表示他是代表公司持有股票。不管是祝维沙个人还是其代表公司持有股票,都不能将这部分股票拿走。
  对于此次再诉,记者致电裕兴科技,截至发稿,裕兴科技仍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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