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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退休颐养天年,社保不认前21年工龄,一场工龄认定纠纷,引出反思佛山五区整合后市区两级部门谁有“话事权”的争论(详见本报佛山新闻2008年4月17日A36版《老伯打官司不知该告谁?》)。近日,该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 起因:
退休时21年工龄不被认定
陈老伯1964年到三水某陶瓷厂工作,1985年1月参加三水市退休费统筹,1993年9月离开了工厂,但退休时却被告知,1985年1月前的21年工龄不予认定。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佛山劳动局)审查发现,作出该认定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以下简称“三水分局”)仅是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为此,佛山劳动局将被申请人变更为市基金管理局,同时作出维持认定的复议决定。陈老伯于是将佛山市劳动局、市基金管理局告上法庭。
焦点一:
分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在审判过程中,禅城区法院着重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具有对陈老伯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并答复的职权,二是三水分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禅城区法院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市基金管理局下属三水分局在没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其行政责任承担应由市基金管理局承担。
焦点二:
工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发现,三水分局对陈老伯作出的工龄问题答复认定的依据是1993年《关于对陈×作除名的决定》和1994年《固定职工增减年报表》。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不能连续计算工龄。但陈老伯表示“从未收到过除名文件”,市基金管理局也无法提供送达的证据。同时,《固定职工增减年报表》上记载陈老伯的去向是“自动离职”。
禅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查明陈老伯离职准确时间和原因,就作出认定其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不能连续计算工龄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了市基金管理局下属的三水分局2007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陈×提出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责令由市基金管理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陈老伯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律师说法:
政府权责不明群众难办事
“作为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哪些部门有行政主体资格,哪些部门是派出机构,上下级权责不明晰就会直接影响群众的办事效率,无谓地增加了群众办事的成本。”承办此案的律师表示,这场行政诉讼官司,暴露了自2003年佛山五区整合后,政府职能机构调整后尚未明晰权责的“后遗症”。
律师指出,工龄认定的年份跨度比较大,历史情况复杂,如果对材料审核不严格,将直接影响到职工享受社保退休金待遇等民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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