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3、办理步骤 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证明有效、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