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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桌子、板凳、床垫不能随便乱丢了……
日前,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点内容如下:
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以及其他尺寸较大的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通过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方式促进大件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并履行大件垃圾投放管理职责。确不具备条件设置的,应依托就近的大件垃圾收集点做好大件垃圾投放指引和协同管理。
原则上各社区(行政村)范围应至少设置1处大件垃圾收集点。
严禁将大件垃圾堆放在其他的生活垃圾投放点或随意丢弃在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
鼓励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捐赠、翻新再生等活动,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对大件垃圾进行再使用。
全文内容如下:
佛山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以及其他尺寸较大的生活垃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设置以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大件垃圾投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第五条 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通过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方式促进大件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联系电话等。
第二章 投放收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并履行大件垃圾投放管理职责。
确不具备条件设置的,应依托就近的大件垃圾收集点做好大件垃圾投放指引和协同管理。
原则上各社区(行政村)范围应至少设置1处大件垃圾收集点。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确不具备条件设置的,应督促指导村(居)委选择其它适宜区域设置,并由村(居)委履行大件垃圾投放管理职责。
设置的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应向镇(街道)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设置形式、面积和容量应满足责任区域内大件垃圾暂存需求,位置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并设置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围挡遮护和明显的标志标牌,控制叠放高度,提示注意事项。
第九条 严禁将大件垃圾堆放在其他的生活垃圾投放点或随意丢弃在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暂存点;
(二)将大件垃圾自行运送至大件垃圾收集点或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中心;
(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采取前款第(一)种投放方式的,统一由负责投放管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村(居)委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收运暂存点的大件垃圾。
采取前款第(三)种投放方式,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前往已报备的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以外的区域上门回收的,大件垃圾的产生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上门回收服务费用。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域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的,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规范投放;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区域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十一条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大件垃圾产生、清运、处理等情况,制定辖区大件垃圾收运方案或纳入辖区“大市政”模式改革方案。
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适宜时间,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大件垃圾集中投放活动,集中投放日当天对大件垃圾实施集中的清运处理。
第三章 运输
第十二条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防散落,并标注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
(三)在收运过程中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处理大件垃圾,应运往指定的大件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五)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按照要求报送镇(街道)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鼓励推行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建设规范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中心,拆解处理能力与本辖区大件垃圾产生量匹配。
第十五条 大件垃圾处理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按照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并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区域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当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拆解后不具有再生利用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件垃圾处理企业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为社会公众设立开放接待日,并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捐赠、翻新再生等活动,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对大件垃圾进行再使用。
第五章 监督考评
第十八条 市、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监督考评体系,对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对大件垃圾管理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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