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居 住 证 未 续 签 的 影 响
居 住 证 实 行 签 注 制 度 , 每 年 签 注 1 次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在 居 住 地 连 续 居 住 的 , 应 当 在 居 住 每 满 1 年 之 日 前 1 个 月 内 , 到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续 期 签 注 手 续 , 或 通 过 信 息 化 平 台 办 理 续 期 签 注 或 预 约 现 场 签 注 。
逾 期 未 办 理 签 注 手 续 的 , 居 住 证 使 用 功 能 中 止
补 办 签 注 手 续 后 , 居 住 证 使 用 功 能 恢 复 ,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在 居 住 地 的 居 住 年 限 自 补 办 签 注 手 续 之 日 起 连 续 计 算 。
居 住 证 使 用 功 能 中 止 , 会 影 响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在 居 住 地 依 法 享 受 下 列 权 利 :
新 市 民 在 我 市 享 受 政 府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便 利 必 须 持 有 我 市 居 住 证 。 全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为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1 、 按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积 分 入 学 或 政 策 性 入 学 服 务 ;
2 、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 政 策 咨 询 、 就 业 信 息 、 职 业 介 绍 和 职 业 指 导 、 技 能 培 训 等 基 本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 按 规 定 享 有 技 能 培 训 晋 升 补 贴 和 创 业 资 金 扶 持 服 务 ;
3 、 健 康 档 案 、 健 康 教 育 、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 传 染 病 防 控 、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保 健 等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4 、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奖 励 扶 助 ;
5 、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
6 、 法 律 援 助 和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
7 、 按 照 规 定 享 有 住 房 保 障 服 务 ;
8 、 按 照 规 定 享 有 积 分 入 户 服 务 ;
9 、 在 佛 山 行 政 区 域 内 死 亡 并 在 佛 山 市 内 各 殡 仪 馆 火 化 的 , 与 户 籍 人 口 享 受 同 等 殡 葬 基 本 服 务 ;
1 0 、 国 家 、 省 、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 佛 山 市 居 住 证 实 施 办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在 我 市 享 受 下 列 便 利 :
1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
2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换 领 、 补 领 居 民 身 份 证 ;
3 、 机 动 车 登 记 ;
4 、 申 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5 、 参 加 我 市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资 格 评 定 或 考 试 , 以 及 职 业 ( 执 业 ) 资 格 考 试 ;
6 、 办 理 生 育 服 务 登 记 和 其 他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材 料 ;
7 、 子 女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在 居 住 地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后 参 加 中 考 , 子 女 在 本 市 参 加 中 考 并 有 本 市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3 年 完 整 学 籍 的 , 根 据 省 有 关 政 策 确 定 参 加 高 考 资 格 ;
8 、 按 规 定 办 理 老 年 人 优 待 证 ;
9 、 按 规 定 申 请 大 病 救 助 和 临 时 救 助 ;
1 0 、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居 住 满 1 年 ) 标 准 与 户 籍 人 口 相 同 ;
1 1 、 国 家 、 省 、 市 规 定 的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便 利 。
累 计 “ 居 住 年 限 ” 会 影 响 积 分 计 分 , 进 而 影 响 积 分 入 户 和 积 分 入 学 的 排 名
居 住 时 限 每 满 1 年 积 1 0 分 , 最 高 可 计 1 2 0 分 。 居 住 证 ( 暂 住 证 ) 未 按 要 求 续 期 的 断 开 时 间 不 计 算 , 其 余 有 效 居 住 证 ( 暂 住 证 ) 时 间 可 连 续 计 算 , 断 开 之 前 之 后 累 计 的 时 间 满 1 年 都 可 以 加 分 。
所 以 , 居 住 证 很 重 要 , 大 家 要 记 得 去 续 签 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