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限购范围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建房[2015]201号)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五唯一的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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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
市外职工在我市购房可否申请? ● 市外职工(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异地缴存职工),须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申请之月起,前六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在其他条件均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情况下,可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判别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已婚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
贷款标准 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贷款年限 1、商品房(一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年期最长不超过20年,同时不长于房屋余下的土地使用终止年期。
3、无论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贷款年期加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5年。
贷款额度及次数 ● 贷款额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的原则确定贷款额度,即(借款人当前住房公积金明细余额+当月至退休注销时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
1、当月至退休注销时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前半年(6个月)内实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值×当月至退休的月数。退休时间统一按60周岁计算。
2、另外,无论是市外或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并符合佛山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亦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时,会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具体核定可贷额度,其计算除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关以外,还与住房个人公积金明细余额、购房金额、 贷款年限、年龄、债务等因素有关。
● 贷款额度累计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贷款次数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
1、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只要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
2、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
(1)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依据家庭成员《佛山市个人住房查询结果》审核。如查询结果为2套,且其中1套为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凭证核实处理。上述资料需在购房合同网签后出具,并在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审核。
(2)公积金贷款记录: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使用情况证明所反映的家庭成员贷款记录信息审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1)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在佛山市内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
(2)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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