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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5年!房地产税草案来了!官方首次解读!这类人或将有“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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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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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12月15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首次详解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幕后信息,房地产税落地又有了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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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税试点工作草案做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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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指出:

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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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是全国人大**会就房地产试点草案的审议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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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指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之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等事项,试点期限为五年

以下为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二)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全国人大**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四)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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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两份重要文件,透露了哪些房地产税试点执行的重要信息?

关键词一:试点先行
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房地产税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只能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

而试点地区的确定,文件指出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万事俱备,就差最后临门一脚,公布试点城市了!

上海市、重庆市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升级为房地产税试点执行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深圳、杭州、广州、武汉、西安等均呼声不小!

关键词二:强化需求侧管理
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
房地产税的落实,不只是税收来源,更是楼市调控手段!

需求侧指的是购房者、房产持有者,将对需求侧“引导住房消费”,通过增加房产持有成本,稳定市场预期。

关键词三:不会一刀切,将有减免标准
”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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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房地产税要区分刚需、投资和炒房群体,要对高收入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区别对待,而累进税率、减除标准的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
一般而言,按照国际惯例,刚需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首套免征或设置一定的免征面积 相比而言,首套免征,或许存在不公平问题,毕竟200平方的首套和30平方的首套有着天壤之别。 所以,设置一定的免征面积,或许是更务实的选择 这方面,可按人均住房面积进行免征,如果以40平作为基准,那么3口之家免征面积为120平方,那么绝大多数刚需家庭都不会被误伤。
关键词四:征税对象确定——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

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对非居住用房地产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这次文件透露的重大信息,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住房,不在征收之列

二是非居住房产(写字楼、商铺、公司房产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我国对于经营性房产的征税标早已开征,将可能沿用原有的政策,目前是按照租金的12%进行征收。

三是居住用房产是重点对象

商品住宅、商住公寓将是重点征收对象,不过具体的征收标准还未公布。

但是房地产税作为持有税而言,将极大增加持有成本。


文章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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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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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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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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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三水来讲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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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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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0 23:16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点来都来不到三线城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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