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 职 工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被 “ 无 良 ” 公 司 克 扣 , 一 气 之 下 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申 请 仲 裁 。 公 司 自 认 无 需 支 付 工 资 差 额 及 经 济 补 偿 金 , 将 职 工 诉 至 法 院 。 近 日 , 三 水 法 院 审 结 该 起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案 , 依 法 判 决 公 司 向 该 职 工 支 付 工 资 差 额 及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经 济 补 偿 金 共 计 1 1 万 余 元 。
小 琴 于 2 0 1 6 年 6 月 入 职 三 水 某 公 司 , 于 2 0 1 8 年 1 1 月 休 产 假 。 小 琴 休 产 假 期 间 , 公 司 并 没 有 按 照 其 休 产 假 前 1 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工 资 , 而 是 按 佛 山 市 最 低 工 资 的 8 0 % 支 付 工 资 。 小 琴 多 次 与 公 司 沟 通 无 果 后 ,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公 司 应 向 小 琴 支 付 产 假 工 资 差 额 以 及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经 济 补 偿 金 。 而 三 水 某 公 司 认 为 , 产 假 工 资 只 是 国 家 对 妇 女 的 特 殊 性 保 护 , 不 属 于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的 工 资 , 仲 裁 裁 决 错 误 , 遂 向 法 院 起 诉 。
三 水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产 假 等 假 期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应 视 同 其 正 常 劳 动 并 支 付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 产 假 工 资 应 视 为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 根 据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报 酬 的 ,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因 此 , 公 司 应 向 小 琴 支 付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三 水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上 述 判 决 。
法 官 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职 工 应 当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 职 工 不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费 。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劳 动 者 依 法 享 受 法 定 休 假 日 、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看 护 假 、 计 划 生 育 假 等 假 期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视 同 其 正 常 劳 动 并 支 付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 因 此 , 用 人 单 位 以 女 职 工 休 产 假 期 间 未 提 供 劳 动 为 由 克 扣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的 , 违 反 了 法 律 规 定 。 黄 旭 法 官 提 醒 , 用 人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切 实 保 障 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在 女 职 工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 三 期 ” 期 间 , 不 得 恶 意 降 薪 、 不 得 以 怀 孕 为 由 解 雇 女 职 工 。 女 职 工 在 面 对 企 业 克 扣 产 假 工 资 等 侵 犯 权 益 行 为 时 , 要 勇 敢 说 “ 不 ” ,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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