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2 1 年 9 月 3 0 日 前 投 案 自 首 或 者 主 动 交 出 非 法 枪 爆 等 物 品 构 成 犯 罪 的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公 安 部 5 月 2 5 日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 通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部 联 合 制 定 印 发 的 《 关 于 依 法 收 缴 非 法 枪 爆 等 物 品 严 厉 打 击 涉 枪 涉 爆 等 违 法 犯 罪 的 通 告 》 。
《 通 告 》 规 定 , 凡 在 通 告 公 布 之 日 ( 2 0 2 1 年 5 月 1 4 日 ) 起 至 2 0 2 1 年 9 月 3 0 日 前 投 案 自 首 或 者 主 动 交 出 非 法 枪 爆 等 物 品 , 构 成 犯 罪 的 ,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依 法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不 予 处 罚 。 逾 期 不 投 案 自 首 、 不 交 出 非 法 物 品 的 ,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 犯 罪 人 员 有 检 举 、 揭 发 他 人 涉 枪 涉 爆 涉 弩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或 者 提 供 重 要 线 索 , 从 而 得 以 侦 破 其 他 涉 枪 涉 爆 涉 弩 等 案 件 等 立 功 表 现 的 ,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 可 以 依 法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违 法 人 员 检 举 、 揭 发 他 人 涉 枪 涉 爆 涉 弩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 依 法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不 予 处 罚 。 《 通 告 》 明 确 , 鼓 励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积 极 举 报 涉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品 、 仿 真 枪 、 弩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并 提 供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线 索 , 凡 举 报 有 功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 公 安 机 关 将 依 法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及 安 全 。 对 威 胁 、 报 复 举 报 人 、 控 告 人 的 ,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 针 对 当 前 有 的 老 百 姓 对 枪 支 、 仿 真 枪 、 玩 具 枪 识 别 不 清 的 情 况 , 《 通 告 》 提 示 指 出 ,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在 购 买 玩 具 枪 时 要 选 择 正 规 厂 家 生 产 的 产 品 , 不 要 购 买 无 生 产 厂 家 、 无 许 可 证 号 、 无 产 品 标 志 、 来 源 不 明 的 玩 具 枪 , 不 要 购 买 仿 真 枪 、 火 柴 枪 、 水 弹 枪 和 仿 真 手 雷 、 炸 弹 等 易 于 造 成 危 害 的 物 品 。 小 南 提 醒 广 大 市 民 如 有 发 现 违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邮 寄 、 储 存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品 、 弩 , 非 法 持 有 、 私 藏 枪 支 、 弹 药 和 非 法 使 用 、 私 藏 爆 炸 物 品 的 , 请 拨 打 1 1 0 向 公 安 机 关 举 报 , 凡 举 报 有 功 的 , 公 安 机 关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 并 依 法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及 安 全 。
编辑 | 严丽幸 校对 | 陈思颖 审核 | 王伟杰 素材来源 | 法制日报 来源 :南海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