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前 , 广 州 市 处 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关 键 期 。 自 疫 情 发 生 以 来 , 全 市 上 下 迅 速 响 应 、 全 面 动 员 , 广 大 市 民 群 众 严 格 遵 守 疫 情 防 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履 行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 以 实 际 行 动 助 力 疫 情 防 控 大 局 。 但 是 仍 有 个 别 人 员 不 依 法 接 受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不 遵 守 在 公 共 场 所 佩 戴 口 罩 , 不 配 合 采 集 样 本 , 集 中 隔 离 、 居 家 隔 离 期 间 不 遵 守 疫 情 管 理 措 施 , 最 终 受 到 警 方 查 处 。
6 月 8 日 上 午 , 广 州 市 召 开 疫 情 防 控 新 闻 发 布 会 ( 2 0 2 1 年 总 第 7 5 场 ) 。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长 、 新 闻 发 言 人 杨 炳 升
在 会 上 通 报 广 州 警 方 近 日 依 法 查 处 的 违 反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6 个 案 例 。
第 一 类
依 法 查 处 隐 瞒 旅 居 史 、 接 触 史 行 为 的 案 例 :
5 月 2 5 日 下 午 , 家 住 番 禺 区 大 石 街 北 联 村 的 祝 某 前 往 荔 湾 区 白 鹤 洞 街 某 小 区 探 望 父 母 ( 其 父 母 在 3 0 日 被 确 定 为 新 冠 肺 炎 确 诊 病 例 ) , 祝 某 后 因 出 现 咳 嗽 、 发 热 症 状 , 先 后 于 6 月 2 日 、 4 日 前 往 医 院 就 诊 , 但 祝 某 未 如 实 告 知 医 生 近 1 4 天 内 的 旅 居 史 , 隐 瞒 曾 与 确 诊 病 例 接 触 以 及 到 过 疫 情 高 发 区 的 事 实 , 后 被 确 诊 感 染 新 冠 肺 炎 。 至 6 月 6 日 祝 某 被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前 , 其 活 动 轨 迹 已 涉 及 番 禺 区 大 石 街 辖 内 医 院 、 球 场 等 公 共 场 所 , 导 致 部 分 群 众 成 为 密 切 接 触 者 、 次 密 接 触 者 需 要 隔 离 观 察 、 居 家 隔 离 , 引 发 新 冠 肺 炎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 祝 某 的 行 为 未 执 行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指 挥 部 第 6 号 通 告 的 防 疫 措 施 , 未 向 当 地 村 ( 居 ) 委 报 到 并 接 受 大 石 镇 三 人 小 组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 6 月 2 日 和 6 月 4 日 因 咳 嗽 、 发 烧 等 症 状 前 往 医 院 治 疗 时 , 未 执 行 广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第 9 号 通 告 的 防 疫 措 施 , 未 如 实 填 写 《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流 行 病 学 史 调 查 问 卷 》 , 未 如 实 告 知 医 生 近 1 4 天 内 的 旅 居 史 。 目 前 , 祝 某 因 涉 嫌 妨 害 传 染 病 防 治 , 已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第 二 类
依 法 查 处 散 布 谣 言 行 为 的 2 个 案 例 :
案 例 1 : 越 秀 区 公 安 分 局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 广 州 某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众 号 于 6 月 2 日 1 1 时 3 0 分 发 布 了 一 则 “ 越 秀 矿 泉 瑶 台 片 区 2 名 染 病 人 员 带 病 逃 脱 ” 的 涉 疫 情 虚 假 信 息 ,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警 方 抓 获 了 该 公 众 号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林 某 。 目 前 , 林 某 因 涉 嫌 编 造 、 故 意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 已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案 例 2 : 5 月 3 1 日 2 1 时 许 , 冯 某 虚 构 事 实 , 编 造 出 其 出 租 屋 室 友 被 确 诊 为 新 冠 肺 炎 的 信 息 发 给 其 姐 姐 。 由 于 冯 某 曾 于 5 月 2 4 日 在 其 姐 姐 位 于 白 云 区 黄 石 街 道 的 家 中 居 住 , 此 消 息 造 成 黄 石 街 道 等 防 疫 部 门 紧 急 采 取 防 控 措 施 。 经 调 查 , 冯 某 的 室 友 并 未 感 染 新 冠 肺 炎 , 其 行 为 引 起 群 众 恐 慌 , 致 使 街 道 、 公 安 机 关 和 防 疫 部 门 出 动 大 量 人 员 、 资 源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 冯 某 已 被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
第 三 类
依 法 查 处 不 配 合 疫 情 检 测 行 为 的 案 例 :
6 月 6 日 下 午 , 从 化 区 公 安 分 局 城 郊 派 出 所 民 警 会 同 政 府 部 门 防 疫 “ 三 人 小 组 ” , 拟 对 城 郊 街 新 城 西 路 某 旅 馆 的 住 客 肖 某 进 行 现 场 核 酸 检 测 。 经 过 一 个 多 小 时 的 劝 说 , 肖 某 仍 然 拒 绝 开 门 配 合 , 故 民 警 向 其 宣 读 了 《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关 于 开 展 全 区 全 员 核 酸 检 测 工 作 的 通 告 ( 第 1 号 ) 》 等 相 关 规 定 和 法 律 法 规 。 后 在 准 备 检 测 时 , 肖 某 手 持 铁 叉 暴 力 攻 击 现 场 执 法 民 警 , 被 民 警 制 服 并 将 其 传 唤 回 派 出 所 接 受 调 查 。 目 前 , 肖 某 因 涉 嫌 袭 警 , 已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第 四 类
依 法 查 处 擅 自 离 开 封 控 区 行 为 的 2 个 案 例 :
案 例 1 : 按 照 5 月 2 9 日 广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第 1 3 号 通 告 要 求 , 荔 湾 区 海 龙 街 属 疫 情 防 控 区 范 围 , 区 内 所 有 人 员 以 居 家 为 主 , 停 止 非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的 一 切 活 动 , 不 得 外 出 。 5 月 3 1 日 , 海 龙 街 居 民 吉 某 到 疫 情 防 控 执 勤 点 , 要 求 离 开 疫 情 防 控 区 。 现 场 执 勤 民 警 耐 心 向 其 解 释 , 按 照 1 3 号 通 告 要 求 不 能 离 开 疫 情 防 控 区 , 请 其 回 到 住 处 , 并 多 次 劝 阻 和 警 告 其 不 得 冲 卡 。 但 吉 某 仍 强 行 冲 卡 , 殴 打 制 止 其 冲 卡 的 民 警 和 辅 警 , 造 成 民 警 和 辅 警 受 伤 。 目 前 , 吉 某 因 涉 嫌 袭 警 ,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
案 例 2 : 6 月 7 日 上 午 , 荔 湾 区 公 安 分 局 中 南 派 出 所 民 警 在 巡 逻 中 发 现 , 辖 内 海 南 村 有 3 名 男 子 违 反 居 家 隔 离 防 疫 要 求 , 在 海 南 村 2 队 鱼 塘 钓 鱼 , 民 警 随 即 将 3 人 带 回 派 出 所 调 查 处 理 。 经 查 , 梁 某 等 3 人 均 为 该 村 村 民 , 其 行 为 违 反 广 州 市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第 1 5 号 通 告 中 “ 严 格 居 家 , 足 不 出 户 , 执 行 封 闭 管 理 ” 的 规 定 。 目 前 , 梁 某 等 3 人 已 被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治 安 处 罚 。
警 方 提 醒 广 大 市 民 群 众 : 为 阻 断 病 毒 传 播 , 营 造 良 好 的 抗 疫 氛 围 , 遵 守 当 前 的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既 是 义 务 也 是 责 任 , 配 合 接 受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更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法 律 义 务 。 对 于 编 造 、 传 播 、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拒 不 执 行 甚 至 阻 碍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疫 情 预 防 和 控 制 措 施 等 行 为 , 警 方 将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问 : 疫 情 期 间 , 如 何 保 障 公 安 审 批 办 证 服 务 ?
答 : 我 们 鼓 励 市 民 尽 可 能 使 用 “ 网 上 办 理 ” 服 务 。 近 年 来 , 市 公 安 局 大 力 实 施 “ 减 环 节 、 减 材 料 、 减 跑 次 、 减 时 限 ” 的 “ 四 减 ” 等 一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 持 续 提 升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能 力 , 已 经 实 现 了 1 9 3 项 市 级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全 部 “ 可 网 办 ” , 1 0 0 % “ 最 多 跑 一 次 ” , 其 中 1 9 0 项 办 事 “ 不 用 跑 ” 。 在 疫 情 的 特 殊 时 期 , “ 金 融 机 构 安 防 设 施 建 审 验 收 审 批 ” “ 对 实 施 等 级 保 护 的 系 统 备 案 ” 等 事 项 , 都 可 通 过 网 上 办 、 指 尖 办 等 , 结 合 寄 递 服 务 , 做 到 不 用 办 事 群 众 跑 办 事 窗 口 , 完 全 非 接 触 式 办 理 。 5 月 2 3 日 以 来 , 全 市 公 安 审 管 部 门 通 过 “ 不 见 面 审 批 ” 渠 道 共 办 理 业 务 超 过 5 . 9 万 宗 。
鉴 于 公 安 政 务 服 务 办 理 大 厅 日 常 人 流 较 大 , 当 前 , 为 避 免 交 叉 传 播 感 染 风 险 , 助 力 疫 情 防 控 , 我 们 建 议 如 下 : 一 是 非 生 产 经 营 急 需 的 , 可 适 当 暂 缓 申 办 相 关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 二 是 已 申 办 的 , 优 先 采 取 结 果 文 书 寄 递 方 式 ; 三 是 准 备 申 办 的 , 尽 量 选 择 互 联 网 、 手 机 A P P 、 微 信 小 程 序 及 公 众 号 等 “ 非 接 触 式 ” 网 上 办 事 渠 道 办 理 。 确 需 现 场 申 办 的 , 进 入 办 理 大 厅 请 务 必 佩 戴 口 罩 、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配 合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做 好 测 量 体 温 、 穗 康 码 查 验 等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
疫 情 防 控 涉 及 法 律 链 接
一 、 隐 瞒 旅 居 史 、 接 触 史
《 刑 法 》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违 反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引 起 甲 类 传 染 病 以 及 依 法 确 定 采 取 甲 类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五 ) 拒 绝 执 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依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提 出 的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范 围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二 、 利 用 疫 情 进 行 造 谣 、 传 谣
( 一 ) 行 为 人 利 用 疫 情 散 布 谣 言 , 谎 报 险 情 、 疫 情 、 警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以 虚 构 事 实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对 没 有 主 观 恶 意 或 者 恶 意 不 大 , 因 恐 惧 而 轻 信 虚 假 信 息 传 播 、 危 害 不 大 的 ,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不 予 处 罚 ,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
法 律 依 据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散 布 谣 言 , 谎 报 险 情 、 疫 情 、 警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二 ) 投 放 虚 假 的 爆 炸 性 、 毒 害 性 、 放 射 性 、 腐 蚀 性 物 质 或 者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危 险 物 质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三 ) 扬 言 实 施 放 火 、 爆 炸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二 ) 编 造 虚 假 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 在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体 上 传 播 , 或 者 明 知 是 上 述 虚 假 信 息 , 故 意 在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体 上 传 播 , 以 虚 构 事 实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构 成 犯 罪 的 , 以 涉 嫌 编 造 、 故 意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编 造 虚 假 疫 情 信 息 , 或 者 明 知 是 编 造 的 虚 假 疫 情 信 息 ,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 或 者 组 织 指 使 人 员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散 布 , 起 哄 闹 事 , 造 成 公 共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 以 涉 嫌 寻 衅 滋 事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法 律 依 据 :
1 . 《 刑 法 》 第 二 百 九 十 一 条 之 一 第 二 款
编 造 虚 假 的 险 情 、 疫 情 、 灾 情 、 警 情 , 在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体 上 传 播 , 或 者 明 知 是 上 述 虚 假 信 息 , 故 意 在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媒 体 上 传 播 ,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 《 刑 法 》 第 二 百 九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之 一 ,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 一 )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 情 节 恶 劣 的 ;
( 二 ) 追 逐 、 拦 截 、 辱 骂 、 恐 吓 他 人 , 情 节 恶 劣 的 ;
( 三 ) 强 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 占 用 公 私 财 物 , 情 节 严 重 的 ;
( 四 ) 在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闹 事 , 造 成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
纠 集 他 人 多 次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罚 金 。
3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散 布 谣 言 , 谎 报 险 情 、 疫 情 、 警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二 ) 投 放 虚 假 的 爆 炸 性 、 毒 害 性 、 放 射 性 、 腐 蚀 性 物 质 或 者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危 险 物 质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 三 ) 扬 言 实 施 放 火 、 爆 炸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三 、 不 配 合 疫 情 检 测
( 一 ) 采 取 吵 闹 、 谩 骂 、 推 搡 、 强 行 冲 卡 等 行 为 阻 碍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职 务 , 或 者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到 场 以 后 仍 拒 不 配 合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职 务 , 落 实 防 控 措 施 要 求 的 , 根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以 阻 碍 执 行 职 务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从 重 处 罚 。
强 行 冲 闯 公 安 机 关 设 置 的 警 戒 带 、 警 戒 区 的 , 根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 以 冲 闯 警 戒 带 、 警 戒 区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拒 不 执 行 人 民 政 府 在 紧 急 状 态 情 况 下 依 法 发 布 的 决 定 、 命 令 的 , 根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 以 拒 不 执 行 紧 急 状 态 下 的 决 定 、 命 令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法 律 依 据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第 五 十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警 告 或 者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拒 不 执 行 人 民 政 府 在 紧 急 状 态 情 况 下 依 法 发 布 的 决 定 、 命 令 的 ;
( 二 )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 三 ) 阻 碍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 救 护 车 、 工 程 抢 险 车 、 警 车 等 车 辆 通 行 的 ;
( 四 ) 强 行 冲 闯 公 安 机 关 设 置 的 警 戒 带 、 警 戒 区 的 。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从 重 处 罚 。
( 二 ) 以 暴 力 、 威 胁 等 方 法 妨 害 卫 生 防 疫 、 卫 健 行 政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等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采 取 防 疫 、 检 疫 、 隔 离 等 防 控 措 施 的 , 根 据 《 刑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以 涉 嫌 妨 害 公 务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暴 力 袭 击 正 在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人 民 警 察 的 , 根 据 《 刑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第 五 款 的 规 定 , 以 袭 警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法 律 依 据 :
《 刑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罚 金 。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依 法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在 自 然 灾 害 和 突 发 事 件 中 ,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阻 碍 红 十 字 会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 依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故 意 阻 碍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任 务 , 未 使 用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依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暴 力 袭 击 正 在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人 民 警 察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使 用 枪 支 、 管 制 刀 具 , 或 者 以 驾 驶 机 动 车 撞 击 等 手 段 , 严 重 危 及 其 人 身 安 全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三 ) 以 伪 造 居 民 身 份 证 进 行 核 实 检 测 登 记 的 , 以 《 刑 法 》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法 律 依 据 :
《 刑 法 》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或 者 盗 窃 、 抢 夺 、 毁 灭 国 家 机 关 的 公 文 、 证 件 、 印 章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伪 造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的 印 章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并 处 罚 金 。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居 民 身 份 证 、 护 照 、 社 会 保 障 卡 、 驾 驶 证 等 依 法 可 以 用 于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 四 ) 在 流 调 时 , 故 意 隐 瞒 行 踪 轨 迹 或 者 其 他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的 信 息 , 导 致 新 冠 肺 炎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的 , 依 据 《 刑 法 》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 以 妨 害 传 染 病 防 治 罪 立 案 追 究 责 任 。
法 律 依 据 :
《 刑 法 》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违 反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引 起 甲 类 传 染 病 以 及 依 法 确 定 采 取 甲 类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一 ) 供 水 单 位 供 应 的 饮 用 水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标 准 的 ;
( 二 ) 拒 绝 按 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提 出 的 卫 生 要 求 , 对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污 水 、 污 物 、 场 所 和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的 ;
( 三 ) 准 许 或 者 纵 容 传 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和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从 事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易 使 该 传 染 病 扩 散 的 工 作 的 ;
( 四 ) 出 售 、 运 输 疫 区 中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或 者 可 能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物 品 , 未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的 ;
( 五 ) 拒 绝 执 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依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提 出 的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范 围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四 、 擅 自 离 开 封 闭 、 封 控 区
擅 自 离 开 封 闭 、 封 控 区 , 故 意 传 播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病 原 体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定 罪 处 罚 :
1 . 已 经 确 诊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 拒 绝 隔 离 治 疗 或 者 隔 离 期 未 满 擅 自 脱 离 隔 离 治 疗 , 并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
2 .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疑 似 病 人 拒 绝 隔 离 治 疗 或 者 隔 离 期 未 满 擅 自 脱 离 隔 离 治 疗 , 并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造 成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传 播 的 。
其 他 拒 绝 执 行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依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提 出 的 防 控 措 施 , 引 起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的 , 依 照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的 规 定 , 以 妨 害 传 染 病 防 治 罪 定 罪 。
上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根 据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 以 拒 不 执 行 紧 急 状 态 下 的 决 定 、 命 令 予 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法 律 依 据 :
1 . 《 刑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放 火 、 决 水 、 爆 炸 以 及 投 放 毒 害 性 、 放 射 性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物 质 或 者 以 其 他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 《 刑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放 火 、 决 水 、 爆 炸 以 及 投 放 毒 害 性 、 放 射 性 、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物 质 或 者 以 其 他 危 险 方 法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
3 . 《 刑 法 》 第 三 百 三 十 条
违 反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引 起 甲 类 传 染 病 以 及 依 法 确 定 采 取 甲 类 传 染 病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播 严 重 危 险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一 ) 供 水 单 位 供 应 的 饮 用 水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卫 生 标 准 的 ;
( 二 ) 拒 绝 按 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提 出 的 卫 生 要 求 , 对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污 水 、 污 物 、 场 所 和 物 品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的 ;
( 三 ) 准 许 或 者 纵 容 传 染 病 病 人 、 病 原 携 带 者 和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从 事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易 使 该 传 染 病 扩 散 的 工 作 的 ;
( 四 ) 出 售 、 运 输 疫 区 中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或 者 可 能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物 品 , 未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的 ;
( 五 ) 拒 绝 执 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依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提 出 的 预 防 、 控 制 措 施 的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甲 类 传 染 病 的 范 围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4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第 五 十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处 警 告 或 者 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拒 不 执 行 人 民 政 府 在 紧 急 状 态 情 况 下 依 法 发 布 的 决 定 、 命 令 的 ;
( 二 ) 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 三 ) 阻 碍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的 消 防 车 、 救 护 车 、 工 程 抢 险 车 、 警 车 等 车 辆 通 行 的 ;
( 四 ) 强 行 冲 闯 公 安 机 关 设 置 的 警 戒 带 、 警 戒 区 的 。
阻 碍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 从 重 处 罚 。
编 辑 丨 小 开
来 源 : 广 州 公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