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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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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请问市内五区户口迁移需带备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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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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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因网民提出的市内户口迁移理由不具体,现将市内户口迁移相关业务进行列举。请网民对照具体条件前往办理。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迁移
  1、审批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迁移;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移。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收原件)
  (3)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已被迁入地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入户,并持迁出地公安户政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供)。(均收原件)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二)购房迁移
  1、审批条件
  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父母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两人(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以上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入户的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产权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以受理本业务的民警见证现场签订的放弃入户协议书替代。(协议书收原件,公证书、见证书和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三)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包括市内房管部门安排给本人或父母居住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个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原《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房屋使用证》登记的租住人为父、母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投靠子女
  (1)审批条件
  以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和年龄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被投靠子女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父母亲同时申请投靠子女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父母是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3、子女投靠父母
  (1)审批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移。
  注:本条中的“身边”,是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②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所子女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迁移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②父(母)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个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派出所或出具的父(母)户口所在镇(街)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有效的原始、权威凭证。(证明收原件,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四)随军家属迁移
  1、审批条件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随军迁移。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收原件,身份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迁,且《户口簿》中不能反映双方关系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部队出具的由所在部队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证明收原年,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五)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1、审批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移到所在院校的;
  (2)本市户籍的市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市内就业、安置的;
  (3)本市户籍公民就读市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迁移到学校: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新生录取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录取新生名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的除外)及学校集体户口薄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迁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属大专及以上毕生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手续完备的《接收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毕业生审批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审核表》和《毕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中技毕业生的,提供《就业报到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均收原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毕业、退学、休学迁回原籍: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收原件)
  [2]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和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入户证明或介绍信收原件,《毕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退学、休学生的,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条件配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六)收养小孩迁移
  1、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16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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