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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林漫步(1)——用法律的眼睛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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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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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最近上新三水的网站,偶然看到一个帖“佛山90后令人咋舌的电话录音”(具体可链接以下网址:http://bbs.17173.com/topics/382/200904/17/12679387,1.html),听了一遍,大意是一个女生喜欢一个男生,男生知晓后直接向该女生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女生搪塞推脱后最终答应男生的要求。且不说该事的后续结局,单就这两位少男少女的对话就足以让我们这些70年代的“老同志”们咋舌,也许在他们眼里,我们早已经跟不上所谓的时代步伐。他们对于性是如此草率,对自身的道德修为更是漠然以对。据说,这段录音已经在佛山的中学生中广泛流传,谈起这些,不少学生的家长或摇头叹息,或义愤填膺。早恋蔓延、少女堕胎,对下一代的道德教育之难度正逼紧着每一位有识之士的神经。少男少女在青春期对彼此产生的一种朦胧情绪在我看来是很美好的感情,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必经的阶段,但是,一旦出现了类似该录音电话中的男生的思想,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无知少女,无良少年。从法律的层面说,性犯罪近年逐渐攀升,如何辨别某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对于这一阶段的年轻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现简要阐释一二。
           
一、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1、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自愿发生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2、奸淫**既遂的标准为“接触说”。即是指犯罪人与**只要器官一旦接触便认定为强*既遂。
     在该电话录音中,男女生均系高中学生,均满16周岁,假设他们最终发生关系,如果是女生自愿,那么只能从道德上对该男生进行谴责。如果女生不愿意的情况下男生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生意愿与之发生关系,则该男生行为构成强*。如果该男生未满18周岁,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明:此贴在发表的过程中,由于引用了刑法条文,里面关于罪名的表述,被该网视为“不良用语”,所以一直无法上传完整。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去百度搜索相关法律条文。此问题我已经提交网络管理员,待解决。)



[ 本帖最后由 叶律师在线 于 2009-8-14 09: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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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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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仅是探讨

《如女方出于自愿,不应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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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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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想了解下?

未婚同居育有一子,依家想分开,想写一份协议点样写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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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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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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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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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帖由 3344helen 于 2009-8-13 16:50 发表
未婚同居育有一子,依家想分开,想写一份协议点样写好啊?




回复如下:首先,未婚同居的双方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保护。其次,如果未婚同居的双方想分开,涉及共同财产的纠纷,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来解析。孩子的问题,则是关于监护权的归属问题。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方作为监护人,另一方则应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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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5楼 叶律师在线 的帖子

甘双方自行签定协议得唔得啊,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协议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
1、同居期间电脑、洗衣机、冰箱、电炉,现协商归甲方所有。
2、同居期间甲方财产归甲方所有。
3、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个人存款、房产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三、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甲、乙双方无共同债务。
四、鉴于甲方现无住所,乙方同意甲方暂时居住于现房屋,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搬离乙方住所,若到期甲方不搬离,乙方可强制甲方搬离乙方住所,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或乙方可到甲方单位请求甲方单位组织解决。甲方在居住期间和搬离后不得破坏任何房产及物品,否则,照价陪偿。
五、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不应扰乱双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甘样得唔得啊

[ 本帖最后由 3344helen 于 2009-8-14 16: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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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原创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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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请问下叶律师,你是哪个律师所的,你全名叫啥啊?
闲看流水双桥东,了却汉唐往事空。孤风有忍心中静,我自评点天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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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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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多事,问那么多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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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帖由 3344helen 于 2009-8-14 16:37 发表
甘双方自行签定协议得唔得啊,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协议人:                                 ...




回复如下:1、请将协议中的“共同财产”更改为“共有财产”。由于你们非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所以没有“共同财产”一说,你们双方一起购置的财产只能称为“共有财产”,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才拆析,或者双方自行协定。2、协议其他部分无问题,如果能制定得更详细则更好,以免日后纠纷。当然,即便日后再发生争议,仍可以制定补充协议。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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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6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帖由 闲的住 于 2009-8-14 17:57 发表
请问下叶律师,你是哪个律师所的,你全名叫啥啊?




呵呵,闲得住先生,我觉得来自哪家律所并不重要。这个平台是提供给所有的法律工作者,纯为法律问题的探讨,并没有功利性质。欢迎大家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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