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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新三水的网站,偶然看到一个帖“佛山90后令人咋舌的电话录音”(具体可链接以下网址:http://bbs.17173.com/topics/382/200904/17/12679387,1.html),听了一遍,大意是一个女生喜欢一个男生,男生知晓后直接向该女生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女生搪塞推脱后最终答应男生的要求。且不说该事的后续结局,单就这两位少男少女的对话就足以让我们这些70年代的“老同志”们咋舌,也许在他们眼里,我们早已经跟不上所谓的时代步伐。他们对于性是如此草率,对自身的道德修为更是漠然以对。据说,这段录音已经在佛山的中学生中广泛流传,谈起这些,不少学生的家长或摇头叹息,或义愤填膺。早恋蔓延、少女堕胎,对下一代的道德教育之难度正逼紧着每一位有识之士的神经。少男少女在青春期对彼此产生的一种朦胧情绪在我看来是很美好的感情,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必经的阶段,但是,一旦出现了类似该录音电话中的男生的思想,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无知少女,无良少年。从法律的层面说,性犯罪近年逐渐攀升,如何辨别某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对于这一阶段的年轻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现简要阐释一二。
一、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特定的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1、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自愿发生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2、奸淫**既遂的标准为“接触说”。即是指犯罪人与**只要器官一旦接触便认定为强*既遂。
在该电话录音中,男女生均系高中学生,均满16周岁,假设他们最终发生关系,如果是女生自愿,那么只能从道德上对该男生进行谴责。如果女生不愿意的情况下男生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生意愿与之发生关系,则该男生行为构成强*。如果该男生未满18周岁,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明:此贴在发表的过程中,由于引用了刑法条文,里面关于罪名的表述,被该网视为“不良用语”,所以一直无法上传完整。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去百度搜索相关法律条文。此问题我已经提交网络管理员,待解决。)
[ 本帖最后由 叶律师在线 于 2009-8-14 09:2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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